東北網6月20日電 省公安廳於5月23日制定下發了《黑龍江省公安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消防處罰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於同日開始實行。《通知》在9個方面違法情形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具體規定,記者是從19日召開的省公安廳消防局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的。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3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對消防監督工作中的部分突出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使行政拘留的適用范圍更加科學,為公安消防部門懲治違反消防管理行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寬嚴更合適、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監督更有力』的立法宗旨,我省制定下發的《通知》明確了散布謠言、謊報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佔用、盜竊或者故意毀壞他人或單位的消防裝備、器材、設施、備件的;盜竊、損毀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火災危險的;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眾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火災的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營業性場所在營業期間鎖閉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阻礙公安消防執法人員、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履行職務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開業的;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市政消火栓等專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或者專用備件的等9個方面違法情形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