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1日電 自己本已娶了老婆,可兩年後在未與前妻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娶了第二個老婆。近日,徐某因犯重婚罪被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1998年3月28日,徐某與李晶(化名)在南崗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10月末,徐經人介紹認識了郭紅(化名),而後在經過兩年相處後,二人又於2000年10月1日在省郵電學校舉辦了婚禮。2004年2月10日,徐與李協議離婚。
2006年1月末,郭突然接到一女子打來的電話,電話中這名女子告訴郭和其生活6年的徐在外面另有妻子,並且他們的孩子已經6歲。2月中旬,郭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徐的重婚行為。與此同時,徐也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06年4月14日,檢察機關以徐某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4月28日,南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徐的代理律師認為,徐在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是自首。另外,徐與李的婚姻受到了父母的反對,他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的結婚手續,由於其父母堅決反對,而他又怕傷害父母,所以他與李的婚姻關系一直沒有公開。
在這種情況下,徐曾提出要和李離婚,但李拒不同意。恰巧,李懷孕後離開哈市回了外地的娘家,離婚的事就一直撂下了。徐與郭的婚姻也是由於其父母的堅持,纔領取結婚證組建了家庭。在此期間,徐為了給李和孩子落戶,在與郭結婚時就沒有與李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認為,徐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徐有自首行為,可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決後,徐某表示不服判決,當即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