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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擬出新規查處私屠濫宰 嚴打注水豬上市坑人
2006-06-24 07:13:2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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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4日電 《哈爾濱市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近日將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與原《條例》相比,此次修訂旨在重點打擊『注水豬』、『注水肉』等違法行為,並規定『生豬進廠應停食靜養12小時以上』,不能『進廠即宰』,以防為非法注水商販提供便利條件。

  發現病害肉嚴罰經營者

  《條例》(修訂草案)做出新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定點屠宰廠不得屠宰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同時,生肉經營者也不得對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生肉經營者在銷售中發現病害肉,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報告衛生或工商部門。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生肉發現是病害肉時,可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上述部門責令經營者賠償,並對經營者依法嚴罰。

  禁用未處理的泔水養豬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生豬,除自養自宰自食的外,必須實行圈養,不准散養或放養。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垃圾場或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及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生豬。

  據規定,種豬養殖場、商品豬飼養場應保證生豬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生豬不得自行屠宰檢疫

  據權威人士介紹,新修訂的《條例》(草案)規定,屠宰檢疫實施主體全部統一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進行屠宰檢疫。同時,針對部分農貿市場上銷售的生豬肉胴體的檢疫印章模糊不清,真偽難辨現象,《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生肉經營者購進生肉應當索取檢驗合格證明和嚴禁偽造、除改、冒用和轉讓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檢疫、檢驗印章的規定,並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