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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修改《條例》 打擊『注水肉』有了法律規定
2006-06-26 10:01:0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來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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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6日電 哈爾濱市政府日前對《哈爾濱市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再次進行修訂,提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

  《哈爾濱市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是1996年3月30日制定的,1998年12月30日修訂。原條例實施6年來,在規范屠宰市場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生豬屠宰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尤其近一時期,『注水豬』、『注水肉』的出現,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原條例對打擊生豬廠外注水及屠宰廠屠宰注水豬等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和具體罰責均沒有明確規定,給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此次修訂旨在對原條例在打擊『注水豬』、『注水肉』等違法現象進行補充修訂,並根據發布、修改或者廢止的法律、法規對部分條款稍作調整。

  《條例》在打擊生豬廠外注水及屠宰廠屠宰注水豬等違法行為方面增加了兩方面內容: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二是定點屠宰廠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同時嚴格規定:待宰生豬進廠『應停食靜養12小時以上』方可屠宰。

  新《條例》在加強對市場上銷售生肉的監督管理方面,增加了生肉經營者購進生肉應當索取檢驗合格證明和嚴禁偽造、涂改、冒用和轉讓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檢疫、檢驗印章的規定,並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新《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法律職責。增加了對不履行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的管理、監督職責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時增加了『行政監察部門及有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和部門應加強對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通過投訴或舉報及采取其他方式發現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新《條例》調整了相關部門的責任。規定:商業流通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屠宰、加工行業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超市等流通環節生肉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生肉的監督管理。

  新《條例》刪除了有關具有自檢條件的屠宰廠可自行進行屠宰檢疫的規定,將屠宰檢疫行為的實施主體統一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屠宰檢疫。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