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6日電(記者 雷蕾) 今天是國際禁毒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哈爾濱市依法打擊涉毒品犯罪公判大會,依法公開宣判了5起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至15年。
王長義從醫院開出杜冷丁販賣案
2005年8、9月期間,被告人王長義在哈爾濱市某醫院門前,將從醫院為其患病的母親開出的杜冷丁中的50支,以由被告人黃立民付診費、車費的形式多次變相賣給黃立民。隨後被告人黃立民又在該地兩次以人民幣50元/支-60元/支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吳某某25支(針劑100mg/支價格)。
2006年1月27日9時許,二被告人在上述地點再次以人民幣50元/支的價格賣給吳某某杜冷丁10支(針劑100mg/支價格)時,被公安人員捕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長義、黃立民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認定被告人王長義、黃立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依法扣押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幣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張彥販賣冰毒片案
2005年9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張彥與王某某約定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南十二道街一音像社交易冰毒片,被告人張彥以每粒25元的價格賣給王冰毒片120粒(桔色圓片,『L』字樣),重10.74克,二人交易後離開現場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公安人員從王某某身上及家中搜出桔色圓片,『L』字樣冰毒片131粒、紅色圓片『WY』字樣冰毒片3粒,共重12.05克,冰毒粉6袋(白色粉末),重4.02克,K粉半袋(微黃色粉末),重0.74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彥明知冰毒片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認定被告人張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3人非法持有、運輸、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胡秀雲,女,1967年生,無職業,住哈爾濱市道裡區城鄉路。1983年曾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林殿利,男,1973年生,無職業,住哈爾濱市道裡區安發街。被告人崔純寶,男,1970年生,無職業,住山東省章丘市。被告人胡秀雲與林殿文(已死亡)同居期間為了紮吸和販賣毒品,於2005年10月一天,將人民幣24,000元匯到『靖繼水』(另案處理)提供的賬戶裡,購買了1,000支杜冷丁,除林殿文自己紮吸外,又以每支人民幣40元-50元價格,伙同林殿利販賣270餘支。
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胡秀雲、林殿利伙同林殿文將人民幣24,000元匯到『靖繼水』提供的賬戶裡。『靖繼水』在接到錢後,於同年11月3日通過長途客車,將1320支2ml/100mg的杜冷丁托運到哈爾濱市南崗區安發橋下長途客車站,同日9時許,被告人林殿利與林殿文到該站將裝有杜冷丁的郵包取走後,乘出租車在哈爾濱市道裡區建國街173號下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並繳獲杜冷丁1320支。
被告人胡秀雲伙同林殿文為紮吸和販賣毒品,由林殿文於2006年3月6日,在道裡農行將人民幣31,000元匯到名為『蘇純普』賬戶裡購買杜冷丁。同年3月7日,被告人崔純寶攜帶2ml/100mg杜冷丁1250支來到哈爾濱,胡秀雲與王波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將崔純寶放在學府書店門前裝有毒品度冷丁的黑色挎包取走後乘出租車原路返回,被告人胡秀雲在中途下車,被告人崔純寶被在該書店門前守候的公安人員捕獲,從其身上搜出用於收取毒資的名為蘇純普的銀聯卡1張。當日,公安人員將向林殿文交貨的王某和林殿文抓獲。當場繳獲毒品杜冷丁1250支。
4月8日,公安人員將在逃的被告人胡秀雲捕獲。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崔純寶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 000元;認定被告人胡秀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 000元;認定被告人林殿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孫凱、劉明艷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孫凱,男,1977年生,無職業,住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1995年11月30日因搶劫罪被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9月12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劉明艷,女,1978年生,無職業,住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
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孫凱在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顧鄉電影院附近,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10粒『麻菇』,供吸毒人員楊某等人吸食。
2005年4月9日凌晨,劉某到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電影院附近在被告人孫凱處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購得二袋冰毒,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吸毒人員楊某、戚某等人。
2005年4月9日12時許,劉某到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電影院附近,在被告人孫凱處以人民幣1,600元的價格購得二袋冰毒(0.88克)、20粒『麻菇』(1.88克),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吸毒人員楊某、戚某等人。公安人員在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將被告人孫凱、劉明艷抓獲。當場在孫凱駕駛的捷達轎車上繳獲89粒『麻菇』(8.28克)、18袋冰毒(7.05克)、32粒『搖頭丸』(6.62克)。在孫凱、劉明艷租住的哈爾濱市道裡區鄉裡街140號住房內繳獲5袋大麻(17.52克)、12袋冰毒(5.92克)、32粒『搖頭丸』(6.73克)。根據劉明艷供述,在劉明艷母親家扣押了劉為孫凱隱藏的18袋冰毒(52.02克)、1袋大麻(432.62克)。上述毒品已全部收繳。
法院被告人孫凱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明艷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同時能坦白交待犯罪,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鑒於被告人孫凱、劉明艷在本案中的具體犯罪情節,對被告人孫凱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劉明艷應當減輕處罰。依法認定被告人孫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認定被告人劉明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劉陽、程新宇販賣『麻菇』案
被告人劉陽,男,1971年生,無職業,住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2005年5月,因運輸毒品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被告人程新宇,男,1969年生,無職業,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2005年5月30日,因運輸毒品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被告人劉陽從長春攜帶毒品『麻菇』來到哈爾濱市,並找到被告人程新宇幫助其販賣。2005年12月18日,在哈爾濱市呼蘭區,程新宇賣給陳某、朱某毒品『麻菇』100粒(約重9.34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獲贓款人民幣3,000元交給被告人劉陽。
2005年12月19日被告人劉陽、程新宇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某酒店508房間內,販賣給郭某毒品『麻菇』100粒(約重9.34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贓款人民幣3,000元由劉陽獲得。
經檢舉,公安機關於2005年12月19日將被告人劉陽、程新宇抓獲,當場繳獲尚未賣出的毒品『麻菇』558粒(共計52.13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陽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認定被告人程新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