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日電 我國於今年3月1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而為了更好地將公證的性質、體制、基本原則、業務范圍、公證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均置於嚴格的法律規定之下,新的《公證程序規則》於7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新的《公證程序》對將要提起公證的當事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應該注意什麼,6月30日,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公證處的於曉冀副主任。
9種情形不予辦理公證
9種情形不予辦理公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哈市公證處的於曉冀副主任說,新規中對提起公證的公證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同時,對公證人員同樣也有約束。新規同時明確,不予辦理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上報審批。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根據原因不同,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公證費用。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申辦遺囑、生存狀況等公證須親自辦理
於曉冀說,新規中的關於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這是在新規裡第一次明確的。
新規則明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公證,或經司法部門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
公證過錯造成損失要賠償
新規還規定了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過錯賠償責任制度。這就意味著,如果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因為自己的過失而給他人造成損失,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法律同時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