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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 參保市民憑證在全市132家醫院看病
2006-07-11 08:16:1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董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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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1日電 6月1日起,《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連日來,參加醫保的市民絡繹不絕,可是,眾多參保者對如何就醫、參加醫保會享受的待遇卻不太清楚。近日,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就此作了詳細解釋。

據介紹,參加哈市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主要政策文件包括《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關於實施<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使用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管理的暫行規定》等。

  目前,哈市共確定定點醫療機構132家。參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療時,可持《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到任意一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有關負責人介紹,2006年,哈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6萬元,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上15萬元以下的費用由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

  參保人住院治療需首先支付起付標准費用: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醫院3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40元。本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參保患者,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礎上降低15%。 2006年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765元,二級醫院510元,一級醫院255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4元,本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患者執行所在治療醫院相應的第二次起付標准。

  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治療時,不設起付標准,醫療費個人負擔20%。

  參保人住院治療有三種費用應由個人負擔:住院起付標准費用;按規定應由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等費用。

  參保患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需負擔一定比例。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和黑龍江省醫院住院治療的患者,個人自負比例在規定基礎上相應提高3%。

  按哈市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5%和按4%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不建立個人賬戶,患病需住院治療時發生的應由統籌金支付的費用,統籌金給予支付50%。

  參保單位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自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職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待單位和個人補齊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可持相應手續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

  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期間,個人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必須補繳本人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後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補劃其個人賬戶資金,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打架斗毆、酗酒、自殺或者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因素所致傷病或者傷殘治療需要的醫療費,以及參保人員在境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