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12日電 哈爾濱市政府日前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哈爾濱市將在3年內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為讓廣大市民更好地了解規定相關內容,本報特邀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對其進行詳解。
《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將擴大,並采取實名制
據規定,哈爾濱市將擴大《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對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廠辦大集體企業失業人員,發放不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再就業優惠證》。
哈爾濱市將進一步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采取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在全省范圍內通用。各有關部門將加強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
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免交注冊登記費等費用
為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哈爾濱市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且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內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免交以下收費項目: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涉及個體經營的收費項目。
11類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免反擔保手續
哈爾濱市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持《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農轉非』被征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對帶動就業的創業項目和微利項目,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
以下11類人員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創業培訓合格並經專家組推薦的下崗失業人員;信用社區推薦的下崗失業人員;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獲得者;省、市級勞動模范;勇敢市民稱號獲得者;烈士家屬;市級以上技術(技能)比賽前三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困難人員條件的困難群體家庭成員互保的;下崗失業人員聯保貸款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
哈爾濱市將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產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等將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有關部門將把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業1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扶持。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用人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人承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市、區、縣(市)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由財政部門和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超過100人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須提前向當地政府報告
哈爾濱市將依法規范用人單位裁員行為。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裁員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超過100人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須提前向當地政府報告,經同級國資(經貿)、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就業崗位安排或職業培訓的,停發失業保險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據規定,哈爾濱市將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將本人求職情況和參加職業培訓情況作為申領條件的主要內容,凡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就業崗位安排或職業培訓的,停發失業保險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都要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哈爾濱市將優先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問題,研究探索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將已經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