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8日電 在不影響保護的前提下,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可以通過建立博物館、紀念館和不影響其房屋安全的商業經營等方式進行開發利用。對所有權人、使用人無力修繕和維護的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可以按照市場規律進行置換性利用。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將制定《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並公開征集對《條例》的意見建議。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參與保護利用
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市政府要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本市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諮詢和評審工作。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利用。
市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改造,在編制規劃和審批建設項目時,有計劃地對歷史文化街區內和保護建築、歷史建築保護范圍內,與歷史風貌有衝突的非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明確整修、改造的內容和拆除的范圍。
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上禁設廣告
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歷史文化街區由市規劃部門組織調查,經專家評審,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省政府申報。在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和形式,應當與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相協調。在歷史文化街區街道上不宜設置廣告、暫設工程。
對保護建築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管理:一類保護建築,不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室內裝飾;二類保護建築,不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內裝飾;三類保護建築,不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在不影響保護建築整體環境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擴建。
對歷史建築實施保護,其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不得改變,在不影響歷史建築整體環境的情況下,可以拆除主體建築保留外牆面,可以復制歷史建築的外立面或者提取部分歷史建築的符號用於新建建築物,也可以適當擴建。在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上嚴禁設置廣告。在保護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
成立瀕危保護建築搶救基金會
據規定,哈爾濱市將成立瀕危保護建築搶救基金會,面向社會籌集資金,接受捐贈,專項用於瀕危保護建築的搶救工作。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