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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帶酒水:『行業慣例』還是『霸王條款』?
2006-08-01 04:52:4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孫礫 佟彤 張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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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日電在哈爾濱市一直爭論不休的,關於酒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格式條款是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近來又成為市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近日,市消協就此召開了『禁帶酒水』條款點評會。記者在會上采訪了哈爾濱市餐飲、物價、法律等各界人士代表,他們從法律、道德等不同角度梳理了『禁帶酒水』的是非曲直。

  人大代表

  『禁帶酒水』讓人感到不舒服

  今年4月,市人大代表楊彭宣在市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了『嚴格規范酒店業禁止自帶酒水的行為』的建議。

  楊彭宣在建議中提出,酒店『禁帶酒水』條款讓人感到不舒服。首先,如果酒店的酒水品種不全,消費者想喝的酒沒有,還不可以自帶,這屬於強加式;其次,酒店出售酒水價格過高,又不許自帶,消費者的選擇權無疑受到了侵害。

  一石激浪,楊代表的建議引發了哈爾濱市各界對此項格式條款的爭議和探討。此項提案被移交到市消協後,市消協派人到對此條款有處理辦法的北京市懷柔區進行了調研。此後,又在全市范圍內邀請各界人士對該條款進行點評。

  消費者

  侵害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采訪中記者發現,哈爾濱市絕大部分消費者反對『禁帶酒水』的聲音都很高。

  作為市消協消費者代表的退休教師劉天曉說,消費者在對酒水的市場價與餐飲業價格進行比較之後,當然選擇低價,這是基本的消費心理。餐飲行業『禁帶酒水』會把一部分消費者拒之門外。

  曾在市消協對『禁帶酒水』條款進行過點評的省律師協會維權消費委員會主任殷波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實行『禁帶酒水』意味著無論酒店酒水多貴、品種多少,消費者就是渴死也不許自帶。這是在特定時間和空間內,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選擇經營者、商品、服務,這三者是並列的。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就是變相剝奪這一權益。《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兩法相加,『禁帶酒水』是無效的。

  酒店業

  發揮自主經營權的『行業慣例』

  『哈爾濱市飲食業進入門檻低,屬於弱勢行業。如果允許自帶酒水會搞垮這個行業。』哈商大旅游烹飪學院教授、商大酒店總經理鄭昌江對記者力陳『禁帶酒水』的理由:餐飲行業是充分的競爭市場,不可能形成壟斷價格,而酒店和消費者是平等的,都有充分的自主權。『禁帶酒水』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因為酒店裝飾、空調、音響等都是有成本的,自帶酒水從經濟學角度講,可以理解為謀求公共產品利益而拒絕支付相應費用。

  長期與餐飲企業打交道的市商務局飲食服務處處長、市餐飲協會秘書長周麗認為,酒店的酒水是隨著酒店檔次的提高、前期投入的提高、服務質量的提昇而變化的。如果消費者認為酒水貴,可以去低檔次的酒店。自帶酒水而享受高質量的服務,是心理價位的扭曲,是不合理的。

  市消協

  屬典型『霸王條款』應廢止

  出臺方案督促酒店業整改

  由於哈爾濱市消費者對酒店業『禁帶酒水』的投訴居高不下,市消協在組織專家學者進行探討的基礎上出臺方案督促酒店業整改。

  對於『禁帶酒水』,市消協認為,這是酒店業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從《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來看,是一個典型的『霸王條款』。市消協在開展對『禁帶酒水』格式條款進行點評的基礎上,將要求酒店行業開展『自律』,要求酒店提供的酒水價格貼近市場價格、品種拉開檔次,讓消費者有自由選擇的餘地。本月,由市消協牽頭,哈爾濱市質監、物價、衛生等部門將開展專項檢查,嚴禁酒店張貼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樹立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的企業典型,對市民投訴反映問題多的企業進行相關處罰。市消協還將號召消費者自覺抵制『禁帶酒水』條款,如自帶酒水受到酒店禁止或被收取『開瓶費』可到市消協投訴。投訴、諮詢電話:84887570。

  ●新聞鏈接

  調查

  新聞

  XINWENDIAOCHA

  1.北京懷柔區將『酒店禁止自帶酒水』格式條款定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並予以廢止。

  2.今年5月1日,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和餐飲行業協會公布實施了《江蘇省餐飲業經營行為規范》,明文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進入經營場所。

  3.新疆烏魯木齊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出臺了相關文件廢止『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的格式條款。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