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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明確二手房轉讓征收個稅相關稅率 8月1日起征收
2006-08-03 04:27:5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佟彤 張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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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3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地稅局獲悉,2日,哈爾濱市明確了二手房轉讓征收個稅的相關稅率:從8月1日起,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二手房交易,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按其轉讓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餘額的20%征收個稅;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二手房交易,暫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據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國家有關規定,個人轉讓住房個稅征收的總體原則是: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個餘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市地稅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又進一步明確了哈爾濱市二手房交易中納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而且這個『轉讓收入』必須與此前該房征收營業稅時房主遞交的『轉讓收入』是同一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且無正當理由的,稅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重新核定其轉讓收入。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減除這些費後的餘額征收個稅時,稅率為餘額的20%。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稅額。哈爾濱市比例暫定為住房轉讓收入的1%,而國家規定的『核定征收』范圍為1%至3%的幅度內。

  昨天,哈爾濱市各區、縣(市)地稅局及地稅稽查局、涉外分局,均已收到了市地稅局發出的通知,通知內容是:經請示省地稅局同意,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哈爾濱市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其應納個稅稅額。

責任編輯: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