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1日電 國家自今年8月1日起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出臺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和廣泛關注。就廣大群眾所關心、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日前,本報記者采訪了省地稅局主管個人所得稅工作的副巡視員王義平。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支付的住房裝修扣除比例和實行核定征稅的比例確定的權限下放到各省,我省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支付的裝修費用,納稅人能夠提供實際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裝修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其轉讓的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對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導致不能准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在住房轉讓收入1%至3%的幅度內由各省確定核定征稅的比例。
考慮到我省住房轉讓價格並未出現大的波動,且房價漲幅也大大低於全國水平,我省確定為『兩高一低』,即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的裝修費用扣除比例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裝修費用扣除比例為房屋原值的10%,均取國家規定的上限;對實行核定征稅的征稅比例,確定為房屋轉讓收入的1%,取了最低限,充分考慮了我省的實際情況,體現了稅收的人性化。
問: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對已購公有住房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確定計算房價款,我省經濟適用房的房價款是如何確定的?
答:經濟適用房的房價款每年都不同,即使在同一年度,不同地域的房價款也不一致。為便於掌握,我省的經濟適用房的房價款統一到2002年住房制度改革時,具體數額由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
問:國家稅務總局《通知》中規定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並列舉了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我們注意到,這其中沒有提到契稅,不知契稅是否也屬於減除范圍?
答:我省規定,契稅也屬於住房轉讓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稅金,允許從納稅人轉讓收入中減除。
問:國家稅務總局《通知》中有兩條優惠政策,一是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請問,稅務機關將如何認定納稅人轉讓的住房是否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所需證明材料是否繁瑣?
答:實事求是的講,就地稅機關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尚不足以准確認定納稅人所轉讓的住房是否是惟一的生活用房,要求納稅人去公證機關公證,一方面費用較高,另一方面公證機關要求其提供的證明材料也不會少。所以,從尊重納稅人、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出發,我們一方面以房屋產權部門出具的證明為准;另一方面,也要求納稅人填寫一份對其住房確為惟一性、如有不實願意接受處罰的承諾書,有了這兩份文書,地稅機關即可初步認定納稅人轉讓的住房為惟一生活用房,為其辦理免稅手續。
問:另一條優惠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房出售後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這條政策是否也限定必須是自用5年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另外,退還納稅保證金的手續麻煩嗎?
答:這一條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的說,我們也就沒有這方面的限定。關於納稅保證金的退還問題我們已專門下發文件,要求各級地稅機關要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賬戶,同時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對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要及時辦理。
問:最後一個問題,判定納稅人現住房是否滿5年,是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的獲取時間還是根據契稅完稅證明開具的時間確定?
答: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哪份證明開具時間在前,就判定該份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王義平表示,廣大讀者在個人轉讓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如有問題可以隨時打電話諮詢。
省地稅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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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地稅局:0451-84278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