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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將出臺管理條理 養犬每年需繳納管理服務費
2006-08-16 05:16:2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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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6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法制辦起草了《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並從昨天起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或建議。按照《條例》(草案),養狗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在重點管理區個人飼養小型寵物犬,每犬每年度繳納300元;單位飼養護衛犬,第一年度每犬繳納500元,以後每年度每犬繳納300元。

  重點管理區每戶限養一只

  《條例》(草案)規定,哈爾濱市將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登記、審驗制度,一犬一證。未經登記、審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允許飼養一只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和體態標准,由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公布。

  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獨門獨戶居住。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攜帶犬只到市縣(市)獸醫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免疫注射,憑《犬類免疫證》及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材料到市縣(市)公安機關登記,領取《犬類管理證》和犬牌。養犬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

  《條例》(草案)規定,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攜帶《犬類管理證》,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並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時,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不得攜帶犬只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時須征得駕駛員同意;不得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托幼園所、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浴池和其他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將被沒收

  《條例》(草案)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犬只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60日內將幼犬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類留檢場所。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並將傷人犬及時送交犬類留檢場所進行檢疫,醫療和檢疫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以500元的罰款,特種犬只除外。

  《條例》(草案)規定,無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留檢犬只,責令限期辦理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沒收犬只,對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的罰款;未對犬只進行年度審驗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辦理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沒收犬只。攜犬人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由城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