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9日電 在以往的熱費收繳工作中,用戶經常因由誰到單位進行報銷與收費員發生爭執,還有些用戶對繳費期限不清楚。對此,市供熱辦答復:熱用戶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繳納熱費,熱費繳納期限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未簽合同的用戶應按照《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每年5月1日至10月25日應當向供熱單位繳納下一供暖期的熱費。使用集中供熱的用戶,一次繳清有困難的,10月25日前至少繳納下一個采暖期70%以上的熱費,年末應當足額繳清。使用蒸汽的用戶,應當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本月計劃用量的50%預交熱費,月底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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