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休了3個月的產假後回廠上班,單位以廠規規定產假只能休45天為由,從其工資中扣除70元,且產假期間每月只發了80元生活費。陳某想知道此種做法合法嗎?
答:《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而本案中,該廠規定女職工產假只有45天,比法律規定少了一半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勞動法》第50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都規定,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陳某的單位扣除其工資和產假期間只發80元生活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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