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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哈爾濱市醫保辦理與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2006-09-22 16:17:0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王釗 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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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2日電 在醫療保險方面,今年哈爾濱市新出臺了《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政策和法規,將城鎮居民等人群納入了醫療保險范圍,為了讓讀者對哈爾濱市醫療保險政策法規有整體的了解,就市民應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專家進行了介紹。

  辦醫保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醫保參保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含中直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在城鎮注冊和經營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居民。

  醫保參保模式:

  (1)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年平均工資高於本市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區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7.5%繳納,在職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市區靈活就業人員、農轉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居民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5%繳納。

  (2)住院醫療統籌年平均工資低於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和職工,靈活就業人員、農轉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和城鎮居民,可以選擇住院醫療統籌。由市區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建立個人賬戶;或者選擇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進城務工人員以及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城鎮居民,也可以選擇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5%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給付標准50%的待遇。

  城鎮居民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時,男年齡在滿60周歲至75周歲,女年齡在滿55周歲至75周歲的,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可選擇8%或4%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15年的醫療保險費;年齡在75周歲以上的(含75周歲),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可選擇8%或4%的比例,一次性繳足10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繳費比例為4%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給付標准50%的待遇。

  最低繳費年限: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10年;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使用醫療保險應注意的事項

  如何就醫購藥:目前,哈爾濱市共確定定點醫療機構257個,定點零售藥店523個。參保人員患病時,可持《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到任意一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參保人員可持《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住院治療個人負擔費用:住院起付標准費用;按規定應由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等的費用。

  住院治療首先支付起付標准費用:2006年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醫院3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40元。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參保患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礎上降低15%。本年度多次住院的患者執行所在治療醫院相應的第二次起付標准。

  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治療時,不設起付標准,醫療費個人負擔20%。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