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電 27日,哈市市委、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切實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熱工作的通知》,強調供暖期室溫不得低於16℃,因設施故障停熱8小時以上須通知用戶,室溫未達標用戶可起訴等要求。
10月20日前試水
各供熱單位要保證10月20日前燃煤儲存率達到計劃用煤的70%,供熱設施檢修率和完好率達到100%。新建、改造供熱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驗收和系統調試,供熱管網系統要提前進行注水試壓。
室溫不低於16℃
在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供熱期期間,居民居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不具備連續供熱條件的分散鍋爐要延長供熱時間,確保住宅室溫達標。
須簽訂供熱合同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熱合同,合同文本應使用省建設廳和省工商局統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提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對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能停止用熱。
實現供熱節能10%
嚴厲查處竊水、竊熱行為。在保證供熱質量的前提下,努力實現供熱節能10%的目標。推廣應用潔淨煤技術,加強儲煤、儲灰場地覆蓋管理,避免揚塵污染。
報修電話晝夜接聽
全面推行供熱服務公示制和承諾制。在供熱小區實行定點、定時測溫並發放便民維修服務卡。供熱運行期間設立24小時報修電話。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熱。
室溫未達標可起訴
供熱監察執法部門要依法查處擅自停熱、限熱、竊熱和竊取供熱用水、損害供熱設施、供熱質量不達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棄管而影響群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發生重大供熱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的,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對因供熱單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室溫未達到法定標准的,熱用戶可依據供用熱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熱投訴按時回復
社會供熱單位要指定信訪工作人員。供熱信訪問題由責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各供熱單位及時處理建設系統『12319』熱線轉辦的供熱問題,按時回復。
欠費單位予以曝光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供熱工作『一把手』負責制,特別是做好職工熱費、歷年陳欠熱費的支付和報銷工作。市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機關、事業單位熱費,做好供熱保障資金的歸集和撥付,確保今年年底前到位。對有錢不交、搭車用熱現象以及服務質量差的供熱企業將堅決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