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電 27日,哈爾濱市市委、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熱工作的通知》規定,欠費用戶按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不按規定支付或報銷熱費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不准購買和更新小汽車、不准發放獎金、不准領導乾部出國。
個人承擔超標准面積熱費
1、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住房面積符合《哈爾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貫徹(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的控制標准內的熱費,由職工個人和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所在單位共同承擔,其中職工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超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
2、鄉鎮、民營和三資企業職工的熱費,已納入工資的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未納入工資的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承擔10%和90%,超出《通知》規定控制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3、個體工商業戶、農業戶、自由職業者和停薪留職人員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4、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民政定補優撫對象、失業救濟對象和市屬國有福利企業盲人、重度殘疾人的全部熱費。經批准的市屬、區屬國有關停、破產企業離休人員和進入社保領取養老金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單位承擔的90%熱費,市屬國有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單位承擔的90%熱費的50%(另50%由所在單位交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退休人員個人承擔的10%熱費,均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支付。
5、建國前老軍人所住房屋在哈市建成區內屬集中供熱且本人為產權人或承租人的,其應按照《通知》規定的控制標准面積,有工作單位的,熱費按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執行;無工作單位的,納入政府熱費補貼范圍,按民政定補優撫對象的熱費補貼標准辦理;工作單位屬於經批准的關停、破產企業(含中直、省屬在哈企業),確實無力支付熱費的,持相關證明可比照無工作單位的執行。
6、持有哈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熱費,全部由所在單位承擔。
7、非住宅房屋的熱費,由房屋經營者或產權人承擔。
8、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未安置空房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產權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9、停止用熱並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呼蘭區不執行本辦法
1、熱費實行向單位收繳和向職工家庭收繳相結合的辦法,向單位收繳的,由單位負責交其應承擔的90%熱費,並負責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承擔的10%熱費;向職工家庭收繳的,先由職工家庭墊付全額熱費,持收據到所在單位報銷,所有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為職工報銷墊付的熱費。
2、職工有多處住房,合計面積未超過《通知》規定控制標准的,單位按90%報銷熱費;超標准面積的熱費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由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3、供熱單位可與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簽訂熱費收繳合同,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協助收繳。
呼蘭區暫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交費責任和收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