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電 哈市市民賀麗(化名)與哈市一旅行社簽訂了團體旅游合同,去大連冰峪溝游玩。但在游玩的過程中,賀麗因坐纜車而受傷。賀麗將負責索道安全的大連冰峪省級旅游度假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峪公司)告上法庭。20日,哈爾濱市動力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冰峪公司賠償賀麗各項費用共計14萬餘元。
2005年10月2日,賀麗與哈市一旅行社簽訂了團體旅游合同,線路名稱為冰峪溝四日游。2005年10月6日,賀麗隨團到冰峪公司經營的旅游景區冰峪溝旅游。在經過雙龍匯景點時,賀麗經導游同意自費購買了坐索道的票並乘坐纜車。在到達終點的瞬間,因索道工作人員保護不當,使賀麗因纜車的慣性被撞到了牆上,造成賀麗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冰峪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賀麗先送到莊河縣醫院,因該醫院不能做手術,後又將其送到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當賀麗向冰峪公司要求賠償時,該公司卻稱賀麗受傷是因為違反了空中索道操作規則單腿著地所致,與其無關。經審理法院認為,冰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賀麗受傷是違反操作規則所致,所以此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後一審判決被告大連冰峪省級旅游度假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賀麗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補償費等相關費用共計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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