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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10月19日電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規定,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但時至今日,哈爾濱市仍未出臺熱能損耗補償標准。居民和供熱企業在補償標准上爭執不下。供熱企業提出,熱能損耗補償標准無據可依,收30%至50%是行規;熱用戶表示,標准沒有出臺,收30%實在讓人無法信服。
閑置房不用熱 也交30%熱費?
又一個供暖期即將來臨,家中有兩三套房屋的市民,希望與供熱單位協商,給閑置的住房停熱。但供熱企業要求居民交納供熱費總額3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於女士在哈爾濱市信恆現代城有一處使用面積230餘平方米的閑置房屋,全額繳納熱費需8000元左右。前不久她向該小區供熱單位申請停熱,但供熱企業卻要求她交熱費總額30%的熱損費。於女士不理解,我不用熱,為什麼還要讓我交2400元的熱費呢?
道外區保障華庭11棟4單元的李女士在該小區還有一處閑置住房,准備申請停熱,供熱單位也讓她交30%的熱損費。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松北區的閑置房屋比較多,居民要求停熱的情況非常普遍。松北區玉田小區2棟的周先生今年冬季也不准備在該小區居住,希望與供暖單位簽訂停熱合同,他也同樣遇到了停熱交費的問題。
居民自供熱 也要交費?
道外區紅旗小區的於女士在小區內開了一家鮮貨店,冷櫃每天散發的熱量,再加上一個大功率的熱風幕,基本就可以過冬了。於是,她在9月份向該小區的供熱單位提出了停止供熱的申請,但供熱單位要求她必須交納熱費總額30%的熱能損耗費,纔允許停熱。於女士要求供熱單位拿出收費標准的相關文件,但供熱單位無法出示。
於女士告訴記者,她所居住的小區今年進行了分戶供暖。該小區的物業單位前不久在居民樓單元門貼出通知,說居民如果停熱可以到小區物業公司辦理,但要交納30%的熱能損耗費。
為此,她諮詢了哈市供熱主管部門,得到的答復是,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目前,供熱部門已向物價部門提交了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收費建議,物價部門尚未制定收費標准。
對此,於女士不理解,我不用熱,也不影響樓上的居民用熱,為什麼還要交熱費?
市民郭先生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所居住的小區供熱質量一直不好,她母親70多歲了,每年冬天都挨凍。他想停熱,安裝電熱膜,以保證室內溫度。但仍要交30%的熱費。他認為,自己供熱,不吸收樓上和樓下居民輻射的熱量,不該交納熱費。
要求全額交費 停熱受阻
香坊區三輔三道街職工大院的居民景女士因工作關系,今年冬天要去外地長駐,家裡的住房便閑置起來。於是她向該小區的供熱單位申請停熱,得到的答復卻是:全額交熱費。
景女士表示,她所居住的小區2004年實行了分戶供暖,今年政府要求簽訂供用熱合同,更明確了熱是商品的屬性,居民有買或不買的權力。今年不用熱,就不應該讓她全額交熱費,交30%以下還可以勉強接受。『關個閥門就那麼難嗎?』景女士對此十分不解。
同時,南崗區的邱女士也遇到了這樣的麻煩,兩年申請停熱均未果。邱女士三年前在南崗區四季芳洲小區買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沒有入住。進戶時交了一年的熱費。去年准備停熱時,被負責收取熱費的物業公司拒絕,理由是申請晚了,她被迫交了全額的熱費。今年9月初,她又向物業公司申請停熱,沒想到又被拒絕了,還是讓她全額交熱費。這次的理由是,供暖單位與物業公司有協議,必須按照全部供暖面積結算熱費。
供熱企業和居民 熱盼標准出臺
記者采訪了哈市部分供熱企業負責人。這些負責人均表示,居民停止用熱後,天棚、地板、牆壁等仍向用戶間接傳導、輻射熱量,而且維護管線設施也要增加支出,因此停熱的居民應該交納一定的熱能損耗補償費。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規定了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但到目前為止,哈市還沒有出臺補償標准,收取熱能損耗費無據可依,各供熱公司就暫按30%至50%的比例收取,但在收取熱費的過程中常受到居民的質疑。供熱部門承諾,有關部門出臺熱補標准後,他們將『多退少補』。
供熱企業和居民都希望有關部門早日制定熱能損耗補償標准,讓老百姓明白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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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根據《黑龍江城市供熱條例》規定,要求需要停熱的市民在采暖期開始前30日向收取其熱費的收費員提出申請,由收費員協助用戶到收費中心交納本采暖期全額熱費的20%作為熱能損耗補償費(供熱主管部門規定),並由收費員給用戶開具相應正規票據,並同用戶一起持該票據到維修大隊辦理申請停熱手續。
◆虎林市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分戶控制報停用熱戶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普通用熱戶收取應繳熱費總額的20%,地熱用戶收取應繳熱費總額的30%。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熱用戶停止使用供熱設施1個采暖期以上的(含1個采暖期),可以向供熱單位提出停熱申請。熱用戶應在采暖期開始前3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供熱單位同意後,由供熱單位采取停暖措施,熱用戶應向供熱單位按采暖費總額的30%交納費用。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用戶需要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前一個月內,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但是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共用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針對未分戶控制的用戶提出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書面申請,需要經供熱單位同意後,由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進行施工處理。停熱不收取施工費用,恢復供熱時應當支付施工材料費及人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