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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小區建築物設戶外廣告需經業主同意
2006-10-25 10:39:0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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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5日電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從12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規定,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業主達成協議。

  風景名勝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功能的;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歷史保護建築、危險建築的;利用風景名勝區(點)、歷史保護街區等控制地帶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辦法》要求,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利用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建築物、構築物等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在重點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批。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重大節日纔能設置條幅廣告

  《辦法》規定,除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外,不得設置條幅廣告和宣示物。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日。另外,戶外廣告設置後,應當及時發布廣告內容。超過7日(含7日)無廣告內容發布的,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經批准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