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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在全國環保法律法規中首次設定『雙罰制』
2006-10-31 10:25:5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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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31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環保局召開的新聞溝通會上獲悉,哈市重新制定的《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2002年初制定的《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稱原《辦法》)廢止。新《辦法》由原來的32條改為6章52條,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其中『雙罰制』在環保法律法規中屬全國首創。

  據悉,隨著『非典』疫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哈爾濱市2002年初制定的《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在很多方面缺少相應的規定,同時有些內容還與國家新近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為此,該市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哈市實際重新制定了一部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規章。

  據介紹,《辦法》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其中關於危險廢物由誰來鑒別的問題,該市在研究審核過程中認為,國家雖然規定了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方法,但是並沒有規定由誰來進行鑒別,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容易使管理部門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在管理過程中產生矛盾。為了增加《辦法》的可操作性,避免在管理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矛盾,該市在《辦法》第二條中明確了危險廢物的認定主體,即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鑒別標准和方法來進行認定,並對外公布。

  當年,哈市在全力以赴防治『非典』的緊要關頭,有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為了躲避危險,不顧公眾利益,放棄履行處置危險廢物的義務,紛紛停業,嚴重影響了哈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順利進行。由於原《辦法》中對於這種行為沒有禁止性規定,使得管理部門束手無策。為了避免今後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在危險廢物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終止經營活動。』同時,還在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了嚴格的處罰。

  《辦法》還就關於制定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收費制度,關於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的規定等方面制定了專門的條款給予明確規定。同時,《辦法》還對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消除、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做好預防,或者未能按規定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雙罰制』,即不僅對違法的單位設定了處罰,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定了一定數額罰款,這一規定在環保法律法規中為全國首創。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