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1日電 今後,環保系統工作人員有該管不管、該查不查、該報不報、該測不測等不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行為,將被嚴格追究其責任。日前出臺的《哈爾濱市環境保護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違令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明確了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嚴禁觸犯的14種行為及處理辦法。其中包括:
———《規定》中明確:違反建設項目審批規定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降低環評等級、越權審批或違反程序審批的;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進行『三同時』驗收,或者擅自批准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發現逾期未申請驗收不依法查處的;違反行政許可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許可證,或者不按規定辦理環境保護許可文件的行為,都將受到嚴肅處理。
———對排污費征收,《規定》明確:違反排污費征收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或者未征收、足額征收、加倍征收排污費的和違反限期治理有關規定,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不及時提出限期治理、限期整改決定建議,或者對沒完成限期治理、限期整改任務的行為不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及違反行政處罰規定,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或者擅自委托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均是違規行為,對環保系統當事人將按相關規定處罰。
———《規定》還專門指出,違反環境污染報告規定,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按規定進行處置,采取措施不當,引發二次污染,或者不按規定處理,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將直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