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搜 索
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校中校』理應接送學生
2006-11-25 05:57:3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劉姝媛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1月25日電 許多家長呼吁,高收費的『校中校』配置校車接送孩子上下學,不僅是規范『送子車』市場最理想的方式,也是學校不該推卸的責任。一些教育專家和法律界人士也認為,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學校和有關部門責無旁貸。

  學生家長:『校中校』應置辦校車

  一些家長認為,收取高額學費的『校中校』完全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接送孩子上下學。確保孩子安全的職責,這是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在教育部門工作劉先生說,哈市『校中校』的『校產』大都是名校的一部分校捨、設施,或利用學校撤並時留下的原校捨。資產是國有的,管理人員是教育行政部門任命的,教工工資是財政撥款的……既然『校中校』的巨額學費沒有完全投入到改善社會整體教育水平之中,那抽出部分資金配備校車來確保孩子的人身安全有何不可?

  針對某些名校負責人『學校是教學單位,沒有足夠的人力和物力配置校車』的說法,一位學生家長說,這其實是名校通過搞『民辦公助』大舉擴張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之一。我們應該看到的是,學生們花高價買來教育機會後,卻買不到自身的安全保障,這太不公平了。

  法律人士:學校應擴大責任范圍

  關於學生在上下學路上的人身安全問題,一些學校的負責人紛紛以《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學校只承擔學生在校園內的人身安全,學生在上下學路上發生意外與學校無關。

  據了解,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簡稱《辦法》)明確界定了在校學生發生事故後,學校、學生監護人及社會的責任,指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其第12條、13條規定,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外發生的,學生自殺、自傷的,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省教育廳安全工作管理處處長張建華告訴記者,雖然沒有明確的數據統計,但可以肯定,目前我省中校學生在校外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比校內高出數倍。

  『既然事實如此,正在實施的《辦法》完全有可能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調整和增加。』省法學研究所所長王元慶說,一部法律或法規從立法、制定、修訂到廢除,都是依據實際運用情況而定,如果現實情況有所變動或發展,法律也應該做相應的完善。因此,現行的《辦法》為學校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劃了一個底線,這個底線也可能隨著不斷地完善而改變。

  據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紹,原來工人在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屬於工傷范圍,但隨著此方面民事糾紛的不斷增多,一些企業負責人率先將『工人在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屬於工傷』列入企業管理條例中,後來這一規定也被正式納入法律體系中。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都能主動肩負起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責任,作為為社會大眾服務的教育部門豈不更應該承擔起此項責任嗎?

  教育專家:應盡快出臺管理體系

  『學生離開家庭走進學校,學校就應該擔負起安全監護的責任,對學生的生命健康負責。同時,保護中小學生安全也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全國教育管理專業委員會理事沈銘明指出,現在從教育部到省市教育部門都已經將學生安全工作放在了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確保孩子的生命安全。學生在校內的安全有《辦法》作為依據、有學校的嚴格管理作為保障,然而校外的安全卻只能通過沒有任何約束力、實際效果並不顯著的口頭教育作為保障,這顯然是軟弱無力的。一幕幕『送子車』悲劇的上演令人悲痛不已,但值得欣慰的是,政府領導已經清醒地意識到『送子車成為校園安全最大隱患』。大家有理由相信在此認識的基礎上,政府會徹底消除這一最大的校園安全隱患。

  沈銘明指出,目前對中小學校學生通勤車這一塊的管理缺乏專門系統、科學長效的管理機制,急需建立一個管理機制。將『學生通勤車制度』納入整個教育體系也是『大教育觀』的必然要求。

  有社會學家提出,民辦學校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其完善的通勤制度可以說是改革開放取得的成果。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公辦學校的學生通勤制度也應逐步建立起來。這也符合黨中央『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的良好願望。

  專家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盡早建立起相應的統一管理體系;政府相關部門可以統一協調社會各個方面,幫助學校聯系社會力量,多渠道多角度地解決這一難題;在適當時機,政府要加大經濟投入,設立帶有福利性質或半福利性質的專門負責接送中小學生的通勤服務公司。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