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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是和諧本位的法治社會
2006-11-27 13:23:55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陳宏 陳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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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和諧社會總體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把『民主法治』放在首位,標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種和諧本位的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要完善體現和反映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文化及法律制度。

  和諧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所以《決定》從第3部分到第7部分都是強調制度建設,其中第4部分以『六個完善』突出了民主與法治建設。《決定》指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著眼點是解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的關系,建立橄欖型的社會階層和社會結構。一個社會如果低收入者的數量過多,這個社會的購買力就會下降,市場就會疲軟,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的生活水平下降;如果低收入者遭遇種種歧視,就容易影響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出現不和諧。要看到富裕群體中的絕大多數人是社會活力的重要來源。因為社會各項事業要發展,就需要有人來投資,在市場經濟社會,富裕群體是主要投資者。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聯合富裕群體與弱勢群體,共同創造美好的未來。所以,六中全會提出了『補低』、『擴中』、『調高』的政策安排,我們既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為弱勢群體的權利實現提供盡可能多的渠道;又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追求和構建各階層的和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我們既要救助弱勢群體,又要重視弱勢群體。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時,要注意防止出現北歐國家那種把人變成懶漢的『福利病』。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的保護、激勵制度,要注意給所有人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如《決定》中所說:『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而對於生理正常、身體健康的弱者,則注重開發式扶助,用競爭獎懲機制使弱者變為強者,使之都能成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社會主體。

  《決定》指出:『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經過28年的改革,社會階層發生深刻的變化,私營企業主和個體企業主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業是解決社會就業的重要渠道。據統計,我國稅收中的每5元中就有1元來自非公經濟,非公經濟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已從不到1%%提高到43%%。另一報告顯示,私營企業主一年所創利潤中的70%%以上都用於擴大再生產,20%%多用於個人消費。當今我國的私營企業主並非十八九世紀的西方資本家,與當前西方跨國經營的資本家也不同。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就要發展和諧的勞資關系,鼓勵雙方通過理性協商、對話來解決一切糾紛,營造和諧的勞資合作而不是勞資對抗的環境和氛圍,要以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

  《決定》強調要協調社會主體在權力與權利關系中的對立和衝突,要用法治來限制公共權力,保障每個公民的私人權利,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實現兩者的合作。權力與權利相互合作就是在私法領域采用了不少公法調整手段,公法領域采用了不少私法調整手段。我國過去實行的是社會保障費由國家和企業負責的原則。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目前《決定》從我國實際出發,提出了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保障的新制度,實質上是把權利對權力的制約與權力和權利的合作互助同時作為現代法治的理論基礎,不斷開拓權力與權利合作互助的途徑。建設立足我國現實、有利於不同社會主體的和諧社會,使每個社會主體都能實現自己的價值本位、能力本位,使社會充滿活力與生機,進而有效地形成和諧本位的法治社會,到2020年達到《決定》所提出的九大目標和任務。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