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0日電 『因原房主欠熱費,物業公司給我家停熱快10天了。』近日,家住哈市南崗區宣西小區的邵女士說,屋裡太冷,她只好把老人送到親戚家暫住。
邵女士說,該處住房是2004年11月份購買的,雙方協議由原房主負責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買房時,原房主向她出示了2001年至2004年的熱費交費票據。入住第二年,該居民小區實行了分戶供暖改造。改造後,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通知她,她家有欠費。經查,她家所欠熱費是2000年以前發生的,共計7000多元。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多次向她催繳熱費,但她認為,這筆費用是原房主欠的,她不應當替原房主交。
又到了供暖期,邵女士主動聯系物業公司交熱費,可是物業公司以不結清欠為由,不收取邵女士今年的熱費,並於8日將她的供氣栓關閉。邵女士說,目前原房主已到外地工作,好不容易通過熟人找到了原房主的電話。原房主承認欠費,可就是不掏錢補交。
18日,記者與負責該居民樓物業管理的宣西物業公司的梁女士取得了聯系。梁女士說,關於邵女士家欠費的問題,她多次與邵女士聯系,可是邵女士始終認為原房主所欠費用應由原房主承擔,與她無關。邵女士家購房時,沒有到物業公司查該房是否有陳欠費用,因此只能向邵女士催繳。因欠費停熱,這也符合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幫辦法律顧問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指出,在購買二手房時,應當明確購買前後的債務債權關系,如果邵女士提供不出購買該房前的一切債務應由原房主承擔的相關證據,只能先墊付相關費用,然後再向原房主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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