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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教育局規定:幼兒園不許收贊助費
2006-12-29 11:15:5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劉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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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9日電 城市中小學不得舉辦學前班,已辦的學前班都要向幼兒園過渡,農村中小學已舉辦的學前班要向獨立的二年制幼兒園過渡;對過渡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締。同時,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市教育局近日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出臺《關於加強全市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哈爾濱市幼兒園辦園行為。

  《意見》提出了今後4年哈爾濱市幼兒教育的發展目標:城市八區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5%,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8%。示范性幼兒園佔幼兒園總數的5%。另外,建設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在城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幼兒園的布局和位置。城鎮改造和小區建設,要配套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的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小區配套幼兒園建好後無償交給國家,由教育部門負責管理,可采取招標的辦法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擠佔、變賣幼兒園,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據規定,各級政府要保證幼兒教育經費投入,逐步改善辦園條件,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准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和鄉(鎮)中心幼兒園,已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公辦幼兒園的轉制必須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城鄉中小學布局調整後,空餘校捨要優先用於辦幼兒園。

  據悉,各級幼兒園涉及教育內容的實驗項目,必須報市、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幼兒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項目和活動要堅決取締並予以通報。同時,要保證幼兒園的煤、燃氣、水、電、供熱、房租等公用事業費用按中小學標准收繳。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幼兒教育屬基礎教育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益事業,任何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