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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一經理挪用公款外逃後回國自首被輕刑
2006-12-30 10:07:51 來源:檢察日報網絡版  作者:陳寶琨 程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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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30日電 犯罪後潛逃國外並加入外國國籍,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從國外向我國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的黑龍江省塑料公司基建辦原主任、哈爾濱市萬裡裝飾公司原經理、法定代表人孫德鵬,被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孫德鵬於1986年任黑龍江省塑料公司基建辦主任。1993年該公司成立黑龍江省萬裡房地產開發公司,後更名為哈爾濱市萬裡裝飾公司,隸屬於黑龍江省二輕總會,孫德鵬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檢察機關偵查查明,在哈爾濱市郵政街地段項目開發中,孫德鵬利用職務之便,將200萬元拆遷保證金挪用於個人房地產開發。案發後,檢察機關扣押其個人開發項目房屋9套、銷售款29萬餘元,返還黑龍江省塑料公司。

  2002年7月15日,哈爾濱市檢察院根據群眾舉報開始調查時,孫德鵬聞訊於當晚潛逃,並於2004年加入加拿大國籍。為了追捕孫德鵬,檢察官多次做其家屬工作並依法在網上進行通緝。今年3月中旬,孫德鵬在網上看到高檢院發布的有關政策規定;潛逃國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如主動回國投案自首,依法將給予從寬處理。3月27日,孫德鵬從加拿大回國,向哈爾濱市檢察院投案自首。歸案後,孫德鵬對檢察官稱:潛逃國外3年多時間裡,自己有很強的寄人籬下的感覺,生活陷入困境,『對自己所為非常悔恨』。

  法院審理認為,孫德鵬挪用公款進行贏利性活動已經構成犯罪,鑒於其能回國投案自首,且贓款全部退清,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記者)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