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5日電 大慶市某電費營業所31歲的出納員賀平(化名),挪用電費款300餘萬元『入股』建樓。近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12月6日,記者采訪了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據了解,這是讓胡路檢察院自建院以來,發生的挪用公款金額最大的案件。
案件還原
反貪局領導看病時獲『內幕』
今年4月初,讓胡路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趙岩松在醫院靜點時,聽人說某電費營業所的出納員拿走了不少錢,現在還沒還上。這看似平常的『侃大山』,卻引起了這位老反貪乾警的高度重視。
第二天一上班,趙副局長就開始核實此事。經調查得知,該電費營業所上級單位的紀檢部門發現了大量公款去向不明後,遂調查賀平,賀平已將挪用公款之事做了交代。
不滿於現狀用公款『入股』
4月4日,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傳喚了賀平,賀平在其挪用公款的證據面前低下了頭。
賀平說,第一筆挪用的公款是20萬元。2004年9月9日,賀平認識了我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總經理方名(化名),他是通過朋友無意中認識的方名的。
後來,在一次閑聊中,方名說起了他的房地產公司現在正在讓胡路區喇嘛甸鎮內建樓,急需資金,並想向賀平『借錢』,承諾一個月內一定把錢還上。方名說,借的錢算賀平『入股』,到時給賀平『分紅』。
賀平整日經手大量的現金,可是自己卻拿著微薄的工資度日,總感覺錢不夠用。
賀平心裡明白:公款不是自己的,不能挪用。但他轉念一想,反正那些錢都在自己的手裡,『閑著也是閑著』,不如搞點『短期投資』,還能獲得利益,然後再神不知鬼不覺地還上。
經過一番思想斗爭,賀平利用經手、保管單位收繳電費的職務之便,從工商銀行將單位的20萬元現金取出,交給了方名,並與方名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為:經協商,賀平在方名接受委托的大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現金20萬元入股,年底分得現金紅利10萬元整,賀平答應可以繼續投入資金,每年所得分紅按投入資金多少分配……
想要抽身時發現被『套牢』
但20萬元還沒到還款日期,方名便又找到賀平:『你還得繼續投點兒錢,現在公司的資金運轉吃緊。』於是,賀平又從銀行裡取了20萬元錢交給了方名。
從此,方名經常找賀平『借錢』,從法院認定的數額上,可以看出,每次『借款』最多30萬元,最少1萬元,在僅僅4個月的時間裡,共發生了20多筆款項:9月9日,20萬;9月13日,20萬;9月22日,18萬;9月24日,30萬……
賀平以當月收繳的電費款衝平上月財務賬目,從工商銀行、郵政儲蓄和建設銀行共挪用公款260萬元。他還截留單位財務和收費班交給他的電費款現金47萬元,都交給了方名用於建樓。
賀平說,他曾將每筆交給方名的錢都記在一個日記本上。後來有一天,他辦事時,裝著這個日記本的皮包被偷走了。從此,他交給方名的錢便沒有了賬目。
賀平說,連他自己都不知道一共挪用了多少公款。
當檢察機關告訴賀平,他挪用的公款已經超過300萬元時,賀平頓時傻了眼。賀平說,沒想到他已經挪用了這麼多公款,他自己一分錢也沒花到,所有的錢都交給了方名投資建樓。
後來,他不想繼續投資時,已經遲了,他已經陷進去了,不能自拔。他只有硬著頭皮繼續給方名投資,期望能盡快將樓房建好出售,將挪用的資金堵上。
法院判其有期徒刑7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9月份至2005年1月份,賀平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307萬元,用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在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前,賀平已在電費營業所的上級電力部門查賬時,將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作了交代,並同方名達成了還款計劃。檢察機關將挪用公款建設的25戶樓房(價值300餘萬元)扣押,並返還給電力部門。
法院認為,賀平認罪態度較好,亦有悔罪表現,並已將挪用的公款如數返還,又具有自首的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賀平犯有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針對此案,讓胡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逄瑞川說,有一些剛上班時間不長的年輕人,看到別人住豪宅、開名車,心理就開始失衡。於是,一有機會就費盡心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案。他建議,工作繁忙的重要部門和單位,警示教育活動要經常進行,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應實行定期輪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