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0日電 哈爾濱市法院昨日召開了依法打擊制售假證犯罪公判大會,4起案件的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5年。他們的犯罪行徑也被公之於眾。
8人組團分工制造假證
李排力、郭福亮伙同李站力、陶爭光、王金超、韓延偉(已判刑)、吳立新、『岩岩』(在逃)在道裡區制作、販賣假證件。李排力伙同陶爭光用其購買的制作假證件工具、器材在道裡區井街租房制作假證件,李排力負責聯系購買假證的人員,郭福亮負責貼制假廣告、假證件及收款。
法院認為,李排力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郭福亮因系從犯,又系未成年人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
國家機關證件也敢偽造
王輝、陳奇受僱於王富華(另案處理),專門從事制作各類假證件及假印章。2006年四五月間,王輝、陳奇非法制造各類虛假的國家機關證件、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及居民身份證。
法院依法認定二被告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
私刻稅務章偽造運輸發票
2005年至2006年3月間,金敬寶、李興兵二人預謀後,由金委托他人幫助其刻制了『北京市京南應用技術研究所』印章,由李與人聯系私刻『哈爾濱萬興隆運輸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和『哈爾濱市道裡區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專用章』,並用私刻的公章偽造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二人於2006年3月23日出售該發票時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認定兩被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
群發制假廣告被舉報
王群林與妻子朱少華(在逃)於2006年4月來到哈市以賣假證為生。他群發制假證廣告被市民舉報,公安機關於8月12日將王捕獲。並在王的暫住地搜出制假廣告、發送制假廣告的手機7部及一本名為聶艷紅的初級會計證書,經鑒定系偽造。
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南崗區法院依法認定王群林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