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1日電 老伴去世後留下3萬元和一套10萬元住房,因為這,年過六旬的老太張某怎麼也沒想到,自己的兒子和孫子將自己告上法庭。最後,經審理,法院判決兩名原告各自繼承5000元。
據了解,張某和老伴結婚後,生了兩個兒子。但不幸的是,老人的大兒子病故的第二年,張老太的老伴也去世了。面對家人的離開,老太張某心中很難過。但是,讓她沒有想的到是,沒過多久,自己的兒子和孫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父親留下的遺產。當時,張某的老伴去世前留下了3萬元存款交給張老太,同時還留下一套以10萬元兌得的公產住房承租權。
日前,原告兒子和孫子以與被告對遺產分配有爭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南崗區法院哈西法庭認為,兩名原告及被告均有繼承權。關於被繼承人遺留在被告處的存款3萬元,其中1.5萬元為被告的份額,應歸被告所有;剩餘1.5萬元為被繼承人遺產,兩原告及被告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5000元。
法院認為,關於張老太的老伴遺留的現由被告居住的公產住房,且其產權為公產,因一直由被告與被繼承人共同承租居住,該房屋非被繼承人遺產,但可由被告繼續承租居住。關於兩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屋時花費10萬元,其中一半屬遺產應予分割;被告稱該款是被繼承人生前花費,兩原告要求繼承已花掉的錢沒有法律依據,法院認為被告的答辯理由合理,對兩原告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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