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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法院公布2006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2007-01-17 09:24:4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賈晉璇 陳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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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7日電 記者16日從哈爾濱市法院獲悉,2006年,市法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8328件,審結各類行政案件504件,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2921件,同比增加1177件,調撤率22.25%,同比增加7.19個百分點。

  房價過高業主不滿

  經濟房成本強制公開

  2003年3月21日,哈電地產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准備興建經濟適用型住房,王樹春與哈電地產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認購動遷原址新建樂福小區住宅一套。對比周圍的商品房價格,王認為這套使用面積53平方米的房子價格過高。同年11月,王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市物價局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對樂福小區的房屋價格審核後予以公布。

  一審法院認為,樂福小區的房價未向社會公布,是開發商未提出定價申請,物價部門無法啟動制定價格程序,駁回了訴訟請求。 2005年8月8日,王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久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物價局對樂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和價格,及經濟適用房價格審批表、基准價計算表審批的依據給予公布。

  市物價局不服,提出上訴。市法院認為,物價局未能向法庭提供哈電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開發樂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時建設成本價格不予向社會公布的證據。2006年5月24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6年8月15日,市物價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樂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成本。這是哈爾濱市經濟適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決強制公開。

  違規收IC卡水表費

  298戶上訴獲賠15萬

  2003年2月11日,杜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進戶費中包括IC卡水表費。但杜進戶時卻還向其收取IC卡水表費。2005年12月1日,與杜情況相同的298名業主將該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購買商品房屋,其所購房屋應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其中包括供水設施。房地產公司向杜等人收取IC卡水表費違反了《價格法》,該項約定應為無效約定。2006年7月4日,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等人的IC卡水表費。

  房地產公司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訴。市法院受理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內結案,房地產公司一次性給付298名業戶損失費15萬餘元,雙方和解。

  倒賣陳化糧700噸

  一飼料公司被罰49萬

  2003年12月,龍源糧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與全樂飼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在黑龍江省糧油中心批發市場競買到陳化小麥5746噸,總金額660萬元,均由龍源糧油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月,遜克縣工商局因全樂飼料公司對外出售52噸陳化小麥,對全樂公司作出沒收銷貨款7萬元,處物品等值20%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同年8月10日,省工商局向市工商局發出執法檢查通知,並指派市工商局對全樂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工商局經查後認定,龍源糧油公司股東之一王某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31日,共將696.16噸陳化小麥運回全樂飼料公司後售出,其行為已構成倒賣陳化糧的違法行為。2005年8月3日,市工商局決定強制收購未出庫的5000噸陳化小麥,並處物資等值15%罰款,全樂飼料公司罰款49萬元,李某罰款49萬元。

  李某及全樂飼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工商局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訴。

  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樂公司獲得購買陳化糧的企業資質,但並未實際出資購買,而是由李某出資購買陳化糧,其實質就是轉讓、倒賣的行為,無論出庫與否均不影響其倒賣陳化糧的性質。2006年7月14日,市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審法院的行政判決,維持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撞造雪機致傷殘

  滑雪場賠付傷者61萬

  2005年2月20日,婁某到哈市某滑雪場滑雪,11時左右,婁某從雪道頂部向下滑至中下段時不慎摔倒,撞在停放在雪道旁(防護網內側)的造雪機上致傷,哈醫大一院診斷為胸椎骨折並雙下肢癱,經司法鑒定為傷殘二級。事後,婁某將該滑雪場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市法院審理認為,婁在滑雪過程中,因被告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將造雪機停放在滑雪道防護網內側雪道旁,致使婁在滑雪中摔倒後撞在造雪機上,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8月15日,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婁61萬元。

  滑雪場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訴。省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上述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06年12月6日,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建房無審批手續

  一老房被注銷產權證

  市工程印刷廠在道裡區新開街5號大院內所建廠房,因建房無任何審批手續,2005年8月2日,被市規劃局確認為違章建築。2005年9月14日,市房產局注銷了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該房房主裴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市房產住宅局的決定。市房產住宅局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訴。

  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是上世紀70年代所建,建房無任何審批手續,房屋所有權證是以具結保證方式取得的,幾經易手房主改建、擴建形成現有規模,也沒有任何建房審批手續。所以,市規劃局確認該房屋為違章建築,並無不妥。市房產局依此作出注銷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也無不妥。2006年7月1日,市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市房產局注銷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

  參與編書10餘年

  編委會名單卻無署名

  2006年初,周某將三家省級圖書館告上法庭,訴稱,作為《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一書的策劃者,周於1986年被正式確定為該書副主編。歷時十餘年,周某親自動手和指導完成了編纂該書最基本的任務,而該書編委會名單中卻沒有周某的署名。周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家圖書館恢復原告其在該書編委會中第一副主編的署名並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本案的證據,足以認定周為《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的成書進行了大量編纂、組織、指導工作和創造性的勞動,其勞動成果已為被告所確認並使用於該書,原告應享有編委會副主編的署名。

  2006年3月20日,市法院一審判決:一、周某為《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編委會副主編;二、被告在已印制的《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中增加周為編委會副主編的修正頁,附入該書,並發送給全部參加該書編纂的單位;三、被告在《中國圖書館學報》和《古籍整理研究學刊》上發表增加原告周為《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編委會副主編、向周賠禮道歉的啟事;四、被告在重印《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時增加周為編委會副主編。

  一公民參加訴訟

  營利為目的分文未得

  2002年5月18日,省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公民張某簽訂了『聘任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張負責處理該公司與哈工大裝飾工程糾紛,在處理糾紛過程中,包括訴訟到法院,審理期間一切費用均由張承擔,張負責追款,按追回款總額15%給予張作為勞務費。協議簽訂後,張作為該公司代理人參與哈工大拖欠工程款一案訴訟。

  2003年3月27日,南崗區法院判決哈工大給付該公司工程款。判決下發後,張要求該公司負責人彭履行協議,給付勞務費。但彭認為,張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訴訟,依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因此拒絕給付約定費用。2005年,張將彭及裝飾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彭給付張勞務費7.5萬元。

  彭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訴。市法院認為張作為公民經法院許可,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但依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故雙方協議中關於收取費用的條款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認定無效。2006年11月29日,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的訴訟請求。

  調減企業職工待遇

  1061人維權得到解決

  2002年8月,原黑龍江制糖機械廠(以下簡稱制糖廠)宣布企業破產後,市法院制定了《黑龍江省制糖機械廠及其分支機構職工安置方案》。阿城市經貿局對破產後的制糖廠進行了接收,重新制訂了《安置方案》,對職工應享有的工資、生活補貼等費用,在原方案規定標准的基礎上進行了調減。1061名職工群體到省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維持市法院下發的《安置方案》。2005年7月26日,黑龍江省仲裁委員會撤銷了阿城市經貿局下發的《安置方案》,維持市法院下發的《安置方案》。阿城市經貿局對此仲裁決定不服,2006年12月起訴至阿城市人民法院。2006年5月26日,阿城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經貿局的起訴。

  魏政華等1061人不服此裁定,向市法院提出上訴。市法院受理後多次與阿城市政府溝通協調,經多方的共同努力,阿城市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作出支持魏政華等1061人要求按照市中級法院裁定確認的《安置方案》執行的決定,並予以落實。鑒於雙方爭議的問題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且行政機關已著手予以解決,2006年8月1日,市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魏政華等1061人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出具半年工資表

  遲遲不付17人血汗錢

  2002年10月21日,省某集團公司與其下屬第三項目部經理李某簽訂秋林地下出口工程內部施工合同,工程由李包工包料。該集團公司給付李工程款50萬元。2003年3月,該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時,該集團公司將該工程交付案外人投入使用。 2005年4月20日,李以集團公司的名義為19名工人出具了2002年11月、12月,2003年1月及部分工人2003年2月、3月、4月的工資表,並在主任、復核、制表處簽名。此後卻一直未付給工人勞務費。劉振斌等17名工人經多次討要未果,分別將李及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訴請勞務費。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基於二被告所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李對該工程包工包料,因此,該項工程的人工費應由李承擔。某集團公司作為承包該工程的法人單位,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應承擔連帶責任,判決李立即給付原告勞務費。

  該集團公司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2月24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破產程序完成

  企業職工得安置

  龍江儀表廠是一個具有五十多年歷史的老企業。由於體制和機制等原因,加之資金匱乏,市場銷售情況不暢無法進行生產等諸多因素,企業陷入了長期虧損,從1996年開始停產,成為哈爾濱市企業中的虧損大戶和特困企業。

  2005年11月,龍江儀表廠進入申請破產程序。市法院多次召開債權人會議,組織破產清算。審計結果表明,該企業資產為2883萬元,負債總額為5766萬元。

  2006年12月,破產案件審理的所有程序完成,各方債權人均表示理解和滿意。該案件的審結,使失去競爭力的企業得以解脫,減輕了政府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使企業職工勇於走入市場,參與競爭,並最終優化配置到有競爭力的企業。同時,該企業通過破產,盤活企業資產2883萬元,242名在職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