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3日電 2006年深秋,一則喜訊令多年來備受室溫不達標之苦的居民歡喜不已。市供熱辦下發文件,要求供熱單位要與居民逐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如因供熱單位原因而導致未簽訂供用熱合同的,用戶有權拒絕繳納熱費。很多市民以為,供用熱雙方有了合同,如再出現室溫不達標,市民就可手握合同與供熱單位論出個誰是誰非,獲得賠償。
然而,事情沒有這樣簡單。據健康路76號居民杜先生反映,1月14日,市計量所測溫證明杜先生家居室不達標,供熱、開發商都不肯賠償損失。之後,杜先生帶著『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來到市供熱辦信訪室。工作人員聽明情況後,建議杜先生到仲裁委尋求幫助。記者與杜先生來到哈爾濱仲裁委,卻被告知不能受理杜先生的仲裁申請。找到專業辦理房地產案件的龍房川律師所,也被告知『此類案件法院無法立案』,杜先生投訴無門,頓時傻了眼。
18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哈爾濱仲裁委聯絡部副主任王金濤。王金濤看了統一印制的合同後說:『這份合同雖說是統一印制的,但不符合相關法規精神,仲裁委無法受理。』王金濤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的仲裁事宜可選擇國內任何一家仲裁機構。根據這些相關規定,供用熱合同應當明確標示:『雙方如發生爭議,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說,當事人解決糾紛,在仲裁委與人民法院之間,只能在兩個『括號』之間選擇一個。因此,經過供用熱雙方協商,如果確定由『哈爾濱仲裁委』解決糾紛,必須在簽訂合同時標明。像目前這種統一印發的合同,只約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了這樣的限制,哈爾濱仲裁委便無法受理供用熱糾紛。不僅對杜先生,對所有使用這種合同的居民都是如此。
記者就這一問題向法律工作者求教。據龍房川律師所陳律師介紹,該所近幾個月基本每天都能接到市民諮詢如何打供熱官司的電話,但因法院無法審理此類糾紛,律師所只能耐心向市民作出解釋,並表示遺憾,不能接受代理訴訟的委托。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法官對記者說:『《供熱條例》中規定居民室溫不達標,超過3天未解決供熱單位應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但這「按日折算熱價」含義不清,缺乏操作性,法院沒有判決的尺度。再者,《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也缺少可操作性,對如何檢測室溫、熱值如何計算,都沒有明確說法,讓法官無法掌握判決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