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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實行罰繳分離新規定 行政機關罰款由銀行代收
2007-02-07 14:57:3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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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7日電 為規范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對罰款收繳活動的監督,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於6日印發了《哈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新規定》,該規定將於4月1日起實施。屆時,哈市所有行政機關實施罰款,除特殊情況外,均不得自行收取,須執行罰繳分離的收取制度,被處罰當事人也應將罰款交於代收罰款機構。

  罰款全由銀行代收

  『工商、藥監、稅務等行政機關對經營者的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今後將不能再自行收取罰款。』哈市出臺的新規規定,哈市行政執法單位實施罰款,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繳外,應當實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單位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當事人將罰款交商業銀行等代收罰款機構,由代收罰款機構將罰款上繳財政。

  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而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而沒有實行,自行收繳罰款的行政機關,相關部門將追究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新規中提出,當事人有經濟困難的,經行政機關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並明確了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期限,即:延期繳納的,最長不得超過1年,分期繳納的,應當在1年內繳清,以防止有的當事人借此很長時間纔繳納罰款或者不繳納罰款。

  三種情況可當場收罰款

  對於特殊情況不能實行罰款收繳分離的,新規中限定: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而對公民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公民無法證明自己是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市)常住人口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市)無固定辦公地點、經營場所,或者住所地與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三)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確認的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情形。

  此外,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或者由行政執法單位記錄其口頭申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在鐵路、公路直達地區,距最近的代收機構20公裡以上的;在非鐵路、公路直達地區,距最近的代收機構10公裡以上的;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區,距最近的代收機構5公裡以上的;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確認的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

  罰錯實行退付制度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因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變更行政決定或者裁決而將罰款從國庫退付給當事人的情況,對此,新規中對退付罰款的程序、期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對罰款已繳入國庫,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變更、撤銷原決定或者裁定涉及退付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有權機關認定需要辦理退付或者有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財政部門收到退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將退付罰款轉行政執法單位,並向行政執法單位出具收入退還書。而行政執法單位自收到同級財政部門退付罰款之日起3日內向當事人退付罰款。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