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9日電 今年年初,記者從哈爾濱市基層法院了解到,目前涉及到暴力乾涉婚姻、房產繼承等侵害老年人權益訴訟案件呈上昇勢頭,並且多數老年人是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纔尋求法律保護。
七旬老婦遭到女兒暴打
哈市年逾七旬的蔡鳳,遭到女兒的毆打,被打致傷的蔡鳳狀告女兒,要求其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據了解,蔡鳳與蔣昇是再婚,結婚已經三十餘年,蔣昇身體不好,近年來一直由蔡鳳照顧,他們的女兒蔣萍平日很少回家。近段時期,蔣萍回家指使其父與蔡鳳離婚,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見說不通,蔣萍就毆打蔡鳳,打完後蔣萍將他父親蔣昇強行背走。蔡鳳到哈爾濱市轄區派出所報案,在哈爾濱市公安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蔣萍沒有探望過蔡鳳,也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之後,哈爾濱市公安局道裡分局對該案件進行調解,要求蔣萍賠償蔡鳳住院期間醫療等費用,但蔣萍堅決不同意。
公安機關調解無效,蔡鳳感到十分絕望,憤怒的蔡鳳到法院起訴了蔣萍,要求蔣萍賠償她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等費用共計5000餘元。
庭審中,蔣萍說,原告所講與事實不符,她沒有打原告,是原告先動手打的她,是原告蔡鳳抓她頭發之際她纔抓了蔡鳳的頭發,因此住院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堅決不同意蔡鳳的訴訟請求。
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原、被告系繼母女關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蔣萍將蔡鳳打傷。傷後,蔡鳳兩次住進哈爾濱市公安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軟組織挫傷,頭部皮下血腫,共住院9天,支付醫藥費4958.58元,哈爾濱市公安局道裡分局調解書認定:蔣萍賠償蔡鳳住院期間的費用,蔣萍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
在本案中原、被告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並進行廝打,繼而使蔡鳳受傷。蔣萍雖然否認了打傷原告蔡鳳,但根據原告蔡鳳的傷情以及公安機關做出的治安案件調解書中所認定案件主要事實和調解理由,蔣萍對該案應承擔全部責任。蔡鳳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關於被告蔣萍的辯解意見,沒有向法庭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判決蔣萍賠償蔡鳳治療費4958.58元。
六旬老人被攆出家
六旬老人陳娟在再婚丈夫李傑去世後,就被李傑的兩個兒子攆出家門,李傑的兩個兒子佔據了李傑的房子,無處生存的陳娟懷揣李傑的遺囑,與李傑的兩個兒子打起房屋繼承官司。
據了解,陳娟和李傑是2000年6月5日登記結婚的,2005年3月8日李傑立了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哈爾濱市的一處房屋指定由陳娟繼承。之後陳傑死亡。李傑的兩個兒子進入了這所房子,不同意陳娟繼承。
這場官司展開了,陳娟向法庭出示了李傑的遺囑,李傑的學生徐元及其他證人到庭作證,說2005年3月8日聚餐時,李傑說已經給陳娟立了遺囑,遺囑內容是房屋歸陳娟所有。
面對陳娟出示的遺囑,李傑兒子李炯說,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原告陳娟在李傑去世時未披露過遺囑。遺囑的真實性是可疑的,徐元的證言不可信。
受案法院按照陳娟的申請,委托有關單位對遺囑簽名是否為李傑所寫進行了筆跡鑒定,取得2006黑正司法鑒定書一份,結論為遺囑上的『李傑』簽名是其本人所寫。
李傑的兒子對鑒定書沒有異議。
根據以上情況,法院查明,李傑立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指定由陳娟繼承,之後死亡。李炯、李輝對陳娟繼承房屋有異議。但司法鑒定書二被告沒有提出異議,鑒定書與證人證言等相互印證,法院決定采納。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應按其遺囑繼承遺產。原告陳娟是此房的惟一遺囑指定繼承人,有權繼承此房。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判決遺囑房屋由陳娟繼承。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鑒定費人民幣1200元,由二被告負擔。
老年人維權要及時
據道裡區人民法院調研室副主任張齊斌介紹,當前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等類訴訟案件增多。
張齊斌認為,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尋求法律保護,避免侵害結果進一步惡化,為了維護權益,老年人應提高公證意識,其內容涉及與老年人生活息息相關的住房、錢物、醫療、精神贍養、再婚、遺產分割、喪葬等內容,同時申請公證機關對協議內容、簽訂程序進行審查把關,並出具協議公證書。這樣對雙方特別是子女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
據了解,當前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還較薄弱,按照相關規定,對涉老糾紛案件,各級法律援助組織和司法部門應當指派律師、法官為老年人主動提供法律援助,對病、殘、弱者,應當減、緩、免收取代理費和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