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6日電 題:一時衝動換來十年徒刑
講述人:劉廣禮(化名),因綁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省東風監獄服刑,於2006年10月裁定釋放。
我出生在哈爾濱市的一個普通家庭,從上學到參加工作、結婚生子,我一直本本分分,過著平安而普通的生活,妻子賢淑,兒子懂事,如果不是單位倒閉,我想我會波瀾不驚地度過這一生。
1996年,我所在的單位破產倒閉,我變成一名下崗人員,我利用國家給下崗人員的優惠政策,在家人和親友的資助下開了一家化工商店,由於我肯吃苦,買賣公道,生意逐漸好了起來,雖然商店規模不大,但也能使我的家人衣食無懮。可在1998年10月,由於我的判斷失誤,商店積壓了大量的貨物,使得流動資金不足,商店經營陷入了困境。這時我想起王某欠我八萬元的貨款已有將近一年,又聽說他剛新買了一臺轎車,手頭比較寬綽,就向他催要欠款來用於周轉,可是每次他都百般推諉,就是不還錢。眼看著自己辛苦經營的商店就要因資金周轉不靈而關閉,全家人的幸福生活就要改變,絕望中,衝動的我決定采取手段逼他還錢。一天,我和朋友趙某說起這件事,並說想教訓一下王某,逼他還錢。趙某答應幫助我,經過計劃後,我打電話約王某,說要在新陽路一家飯店請他吃飯,王某欣然赴約。在飯店門口,我和趙某用刀逼著王某上了我們的車,把他拉到了機場路附近一個屬於我的平房內,在一頓拳打腳踢後,我讓王某打電話給他的妻子,讓他的妻子立刻將欠我的錢送來,否則就繼續打他。幾個小時後,王某的妻子將八萬元送來了,我也依約定放走了王某。一天後,當我還沈浸在追回欠款的喜悅中時,警察把我從商店帶到了公安局。原來王某以綁架的罪名告發了我和趙某。最後,道裡區法院認定我和趙某犯綁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在剛入獄的時候我還認為我沒有錯,是他們冤枉我。經過監獄民警的教育和對法律的學習,我纔知道我確實觸犯了法律,而根源就在於我不懂法,在別人侵犯我的合法權利時,不知道用法律去保護自己,反而用非法的手段去侵犯別人,結果害了自己也害了朋友。我痛定思痛,全力投入改造中,由於表現出色,獲得了兩次減刑的機會,得以提前釋放。在今後的生活中,我會嚴格遵守法律,用法律保護自己,而不是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