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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須補錢
2007-02-26 09:52:40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邢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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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6日電 昨天是春節黃金周後上班首日,許多讀者打電話詢問,春節期間上班怎樣拿加班工資?哈爾濱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春節期間初一至初三加班的,用人單位必須給予補錢,而不能以任何形式補休;初四至初七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補休或補錢。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後的補償方式必須依法確定,補錢還是補休不能隨意決定。

  據介紹,2月18日、19日、20日是法定節假日,21日、22日、23日、24日是休息日。按照《勞動法》規定,春節長假期間的加班費不能『一刀切』,用人單位凡在18日至20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21日至24日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用人單位不給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勞動部門提醒,除依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外,勞動者如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必須補錢,不得以補休、調休等方式抵充。勞動者如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補休或者補錢,也可優先選擇補休。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