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日電 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反竊電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條例》明確了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供電企業在用電檢查工作中的權力和職責,確立了各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反竊電工作中應負的相關責任。針對竊電手段的多樣化,《條例》對竊電行為進行了分類認定:擅自在供電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供用電設施上接線用電;繞越合法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合法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使其計量不准、失效;安裝、使用竊取電能裝置;刪除、修改供電企業計量電費的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應用程序;使用偽造、變造或者非法充值的電費卡充值用電;未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臨時用電戶超過約定的時間和條件用電;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者私自改變用電類別;采用其他方法竊取電能等10種行為被認定為竊電。
《條例》規定,竊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交電費;對居民用電戶並處竊電金額1倍罰款,對非居民用電戶並處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教唆、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傳授竊電方法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為竊電提供服務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竊電工具、竊電裝置和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竊電裝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產、銷售的竊電裝置,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承擔竊電行為民事責任的用電戶,供電企業將報請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