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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單位低價房須繳個稅 征收時限以2月8日為限
2007-03-02 11:37:1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董士煬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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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獲悉,即日起,凡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從單位購買的住房,都要按差價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負責人表示,征收的時限以今年的2月8日為限,『房改房』、『正常價值房』、『已購房』不在征收之列。

  據悉,這一新舉措是針對部分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做法提出的。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昨天聯合下發的《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凡2007年2月8日以後,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都需為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並非所有低於成本價或購置價購買的單位房都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總局的有關規定,『房改房』、『正常價值房』、『已購房』這3種情形都是例外,職工均無需為此繳稅。據有關負責人介紹,所謂『房改房』,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正常價值房』是指單位出售給職工的房子,其價格大於等於其購置或建造成本的;此外,國稅總局還特別規定,凡在執行日(2月8日)前職工『已購房』,也無需為之前的差價補交稅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