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電行為判定標准
《條例》規定,符合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竊電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電費為目的,非法使用電能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竊電行為:擅自在供電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供用電設施上接線用電;繞越合法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合法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使其計量不准、失效;安裝、使用竊取電能裝置;刪除、修改供電企業計量電費的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應用程序;使用偽造、變造或者非法充值的電費卡充值用電;未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臨時用電戶超過約定的時間和條件用電;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者私自改變用電類別;采用其他方法竊取電能。
-竊電金額、日數等的計算公式
《條例》規定,竊電金額按照竊電量和國家規定的電價確定。即:竊電量=竊電日數×日竊電時間×竊電設備容量;竊電金額=竊電量×國家規定的電價+國家規定的其他應收費用。
《條例》規定,竊電設備被轉移、損毀等情況導致設備容量無法查明的,按照用電計量裝置最高電流值允許的容量確認。
《條例》分兩種情況對竊電的日數和時間做了規定:在計量裝置上做手腳,使其喪失准確性的,應當自現場檢定計量裝置周期內最近一次檢定時間計算竊電日數,但最長不超過180日;繞開用電計量裝置非法用電或者使用非法計量裝置用電的,竊電日數按照180日計算,但確有充分證據證明實際用電日數不足180日的,按照實際用電日數計算。
-為竊電提供服務罰款5萬元
《條例》規定:竊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交電費;對居民用電戶並處竊電金額一倍罰款,對非居民用電戶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教唆、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傳授竊電方法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為竊電提供服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毆打、侮辱履行職務的用電檢查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拒絕和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3萬元重獎舉報人
《條例》對舉報人實行鼓勵政策。規定被舉報的竊電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供電企業應按照應當追繳電費數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獎勵資金由供電企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