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3日電 『黑龍江省企業對俄進行巨額礦產投資上存在可能導致投資失敗的法律上的不安全因素,地方主管機關和企業投資主體應給予足夠的重視。』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法律研究諮詢中心朱南平法學博士說。
朱南平指出,黑龍江省對俄投資工作在迅速地展開『走出去』戰略,以龍興國際資源開發集團公司和鶴崗礦業集團為代表的一批企業對俄礦產投資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對俄礦產投資的計劃將近1000億人民幣。但是需要高度注意投資人在決策和進行具體投資行為時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備不足和對東道國投資的人文、法律環境缺乏系統調查和對策而導致的法律不利後果發生的可能性。
朱說,黑龍江省企業管理人員對境外投資缺乏法律安全意識,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投入甚微,幾乎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這些反映了政府管理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險』。
朱南平認為,黑龍江省對俄投資工作目前主要有四個不安全的法律因素。
一、境外投資項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評估。黑龍江省多數對俄礦產投資項目的評估集中於經濟、技術論證,涉及法律內容的只是很表面的缺乏針對性的形式化的表述,缺乏對俄投資的法律因素的深層注意和專業性分析,即缺乏對東道國與投資密切相關的物權法律關系網、物權規范的調查,如對他物權、土地權利、公示制度、登記規則的系統調查及境外資本制度、公司法等的分析,這必將為企業後續經營和資本與資源的回流埋下風險。
朱認為,圍繞企業境外投資的經濟、技術論證不能取代法律方面的工作。境外投資法律上的風險潛藏於自項目啟動到經營活動中的一切環節。從東道國招投標的設計、吸引外資進入的策略、當地執法機關對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權出讓公司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司股份出讓的真正原因和動機及其合法性、礦產使用許可證的效期、許可證被收回或取消的實際狀態、公司股東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設定負擔、公司在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公司可能未公開的補償或賠償第三人的協議再到公司所有財產權屬登記上的瑕疵等等,都會給投資人帶來法律上的負面後果甚至滅頂之災。這些問題是任何一個涉外投資項目都不能回避的。
他說,基於對俄礦產投資法律風險源頭多、分布廣並貫穿於整個項目運行過程的特點,黑龍江省應該進行必要的立法,對新的未審批礦產投資項目設立法律評估的前置程序,要求企業提交專門的法律意見書,促進黑龍江省對外投資項目評估的實質性完善,健全評估排險的機制。對已經操作運行的項目政府主管機關和礦產投資企業應該組織對俄經濟法律專家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便投資企業盡早排除潛在的風險。
二、投資主體設計缺乏法律策略考慮。從中石油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中被排出,到中海油在美國尤尼科石油公司股份並購中的失利,無不顯示我國國有資本公司在海外並購中受到投資目標國的抵制。我們不得不考慮在國際礦產能源投資競爭中,中國的投資人以什麼樣的主體資格、商事主體和法律上的身份出現,如何出現的問題。
黑龍江省對俄礦產投資的企業在對俄投資的主體身份上缺乏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和防范,幾乎沒有利用任何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將自己的國有資本來源和歸屬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或很容易被俄羅斯的專業人員查清底細。朱認為,投資主體涉及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因其涉及公法關系和私法技巧等多種因素,是我國境外投資應該引起重視的一個基本的復雜的法律領域,其目的是要解決我國對外投資企業身份私法化和國際化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對外投資企業難於真正融入國際與東道國經濟,並為企業發展的未來埋下變數。
他強調,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和法律界應形成合力對東道國的投資法、公司法、民法等展開深入研究,對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展開調查,探討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利用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等法律工具的實戰問題、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
三,境外經營人力資源和乾部隊伍薄弱。對外投資百分之八十的風險存在於取得礦產使用權之後。我國『走出去』投資的資本,能否變成利潤和資源再『走回來』?巨額投資在國外的運行、使用和流轉能否失控,導致國有資產境外流失?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各種意外事件,我們的團隊能否應付?這些都取決於我們在外經營團隊的能力和對俄羅斯本土(投資東道國)的適應性。
朱南平在與對俄礦產投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的接觸中發現,多數人還不真正了解俄羅斯,一些人還存在用自己在國內形成的思維習慣和觀念來評價衡量在俄的一切的傾向,因而產生大量的不適應癥。
朱認為,俄羅斯民族性格的多變性,骨子裡的不規范不能保證他們的諾言一定兌現;另一方面,俄羅斯作為資本輸入國還擁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上的全面法律優勢;在俄羅斯對中國問題還存在不同的政治主張。為了保證收回投資,保障中方投資人的各項權益,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必須形成一支有巨大適應性、有能力與具有全面優勢的東道國相匹敵的操作隊伍。企業必須靠自己強悍的團隊保證企業在整個投資運行過程的安全和最終收回投資和拿到資源。乾部隊伍的薄弱,必然會給企業的投資帶來巨大風險。
他建議,為解決境外投資企業乾部隊伍薄弱的問題,地方政府應設立針對國外投資經營人員的專門的機構,將對外經營人員的乾部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強化境外投資企業的團隊建設,增強他們對東道國文化的適應能力,克服在國內形成的習慣,盡快進入角色,能夠高效有序的開展工作,有處理危機和化解風險的應變能力,從而保證對外投資項目的人力資源和乾部隊伍符合實際要求。
四、缺乏風險監控機制。目前,一些地方對境外投資後的監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監控機制,其結果往往是將巨額投資的風險之寶押在對外經營企業主管領導人的個人品質上,押在他們和企業每年交的幾份報告上,這等於事實上放棄或喪失了在投資東道國實地實時監督、控制和防范風險的時機和方法,這對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國家和作為納稅人的百姓都是不負責任的。
朱希望,為了降低巨額投資在『體外』循環所存在的風險,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防止國有資產境外流失,規范境外經營活動,國家有必要針對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風險監控機制。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況下,他建議由黑龍江省政府主管部門牽頭,法律研究諮詢機構及有關專業中介機構參加,組成『對外投資風險監控組織』,對已投資項目和將投資項目在中、外兩地進行實地的全面和長期的法律風險的檢查和監督,並及時為政府提出排險建議和方案,幫助企業在境外健康運行。
朱南平對東北網表示,黑龍江省為加強涉俄法律研究,已經在省社會科學院建立了俄羅斯法律研究諮詢中心,為在中俄經貿投資領域裡的各類主體提供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