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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單方不能賣 法官:購房者應征得雙方同意
2007-03-16 10:30:3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栩 隋妍
東北網3月16日電 明知賣房人有妻子,房產應當為夫妻共同所有,卻只與一方簽訂了購房協議。法官提醒:雖然房證上的產權所有者寫明是一個人,但對於作為共同財產的房子,一定要求得雙方同意後再行購買。
齊某打算買一處房子給兒子結婚,他對翟某領他看過的一套住宅十分滿意,又查看了房產證上的產權人確為翟某,於是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的協議,齊某也交付了12萬餘元的房款,並辦理了房產變更手續。
誰知不久,翟某的前妻魏某就一紙訴狀,將翟某和齊某一同起訴至法院。原來,在買賣房屋期間,翟某與前妻魏某正進行離婚訴訟。
魏某認為,當時自己與前夫翟某進行離婚訴訟,房產歸屬懸而未決,此事周圍鄰居、委主任都知道,齊某作為買房人也理應知道,所以在明知該房產正處於爭議財產的情況下還買,是與翟某惡意串通。現在根據法院判決,房產歸自己所有,因此將翟某和齊某作為第一第二被告起訴,要求立刻歸還房產。而齊某的辯解是,雖然知道翟某有妻子,但不知他們正在離婚訴訟,也不知道後來房產判給魏某所有,所以自己是善意取得。
對此,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沒有審理完畢時,翟某與魏某的房產還應當歸二人共同所有,翟某對此房產無處分權。齊某知道翟某有妻子,就應當知道他要出賣的房產應當為夫妻共有財產,應由共有人同意後,翟某纔有處分權,而齊某並未要求翟某通知魏某,爭得她的同意,就私自與翟某簽訂買賣合同,其行為損害了魏某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合同無效,房產仍歸魏某所有,由翟某歸還齊某的購房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