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實施後將成為跟老百姓關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為了能夠讓市民更加了解《物權法》,20日記者找到了哈市幾位律師,用白話對《物權法》進行了解讀。
拆遷必須要有合理補償
-案例
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的劉慶纔律師曾幫助哈市道外區的一動遷戶打過一場民事訴訟官司。當時動遷戶祖孫三代7口人居住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動遷,開發商只按照規定補償了些錢。可是這些錢在回遷後根本買不了40多平方米的房屋。最後動遷戶被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但最終的結果是開發商基於人道主義精神,給予動遷戶一定的補償。
-法條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解讀
劉慶纔律師:《物權法》實施後,這類的民事糾紛就很好解決了,按照法規開發商有義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是物權法中的一大亮點,不僅規定了應該補償,對補償效果也有細化的標准。特別是『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民列入社保范圍,防止出現做工無崗、種田無地、吃飯無錢的失地流民。
小區停車位糾紛有法可依
-案例
A小區建造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修建時低估了私家車數量的增長,導致目前小區車庫嚴重缺乏,不少業主將私家車停放在了公共道路上,而小區物業同樣對其收取停車費。新建的B小區物管則在沒有獲得業主委員會的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允許停放業主之外的外來車輛,並對這些車輛進行收費。
-法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解讀
黑龍江省五洲律師事務所和錫鵬律師:停車位的問題應該是小區業主和物業或開發商之間最大的矛盾。《物權法》這回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說白了,地上車位歸業主所有。這就表明,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在屬於自己共有的空地上停車是不用交費的,物業公司把空地租給業主是違法的。
出租房擾民鄰居可法律維權
-案例
許先生將自己空置的雜物間租給一家公司當倉庫。倉庫每天人來人往,貨物推進推出,貨車還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裝卸貨物,這使得鄰居頗有意見。鄰居紛紛向物業投訴。雖物業和許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減少影響,但幾番周折,事情並未好轉,直至發展到多名鄰居強烈要求承租方搬離小區。這時,許先生不樂意了,認為房子是自己的,願意租給誰是他個人的事,與他人無關,從此以後,對此事置之不理。
-法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解讀
滕鵬律師事務所侯岳川律師:《物權法》體現了一種平等。雖然這種糾紛解決起來不容易。依照《物權法》的相關事宜,類似擾民糾紛已達到法律的范疇,業主可以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屋『采光權』明文保護
-案例
A小區開發商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影響與其相鄰建築物的采光。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不少業主更在小區內私搭亂蓋,影響相鄰建築采光。
-法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解讀
滕鵬律師事務所侯岳川律師:這實質是一個相鄰關系問題,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物權法的這些新規定,可以使相鄰關系中受損害的一方理直氣壯討要『陽光權』。
70年後房子不報廢就還是你的
-案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住宅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為70年。70年以後,該怎麼辦?市民譚先生擔懮:他買了一套住房後,細看購房合同,發現該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40年。
-法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解讀
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郭穎:《物權法》中的此條規定無疑給大家吃了定心丸。不過,所謂『自動續期』延續的只是建築物使用權的權限,並不是土地所有權,所以一旦建築物報廢,土地將收歸國家,因此,提醒業主好好保護建築物,70年以後只要建築物還『健康』,那麼建築物還是你的。
拾得失物可索要保管費
-案例
哈市出租車駕駛員李某,在車上撿到了一個黑色的手包,包內裝有大量現金。隨後失主通過廣播發布了啟事,並在啟事中承諾返回失物給予現金1000元作為回報。可是當駕駛員李某將失物還給失主時,失主卻全然不提回報的事。將失物送還的過程中耽誤了正常的營運,影響了收入,李某覺得很生氣,可也不能因為這點事在此耽誤時間,只好就此作罷。
-法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
劉慶纔律師:《物權法》實施後,明確了失主有支付許諾懸賞金的義務。劉律師表示,這一『拾金有償』的規定,與傳統的『拾金不昧』觀念並不衝突。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指的是因為丟失物品保管而引發的成本費用,例如誤工費、交通費等。對於合理費用,失主應支付;但不合理的也有權拒付。同樣,在索要『成本費』的同時,拾得人也同樣要承擔相關的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