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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英 |
東北網3月9日電(記者印蕾曹曦)歷時十餘年,多次審議,從起草、審議過程中所引起的社會關注看,《物權法》影響深遠。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代表,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南英格外關注這部法律,南英代表認為,《物權法(草案)》的起草,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具有裡程碑意義,《物權法》出臺的時機已經成熟,應當盡早通過。
《物權法》有利於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
南英代表說,從《物權法(草案)》的內容看,符合憲法規定,有利於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社會生活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權利,財產權是其中一項主要權利。《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哪些是私有財產?如何證明財產的歸屬?財產權受到侵害怎麼辦?還必須要有具體的法律加以規定。幾年前在北京發生過一位老人手持《憲法》阻止拆遷,但居住了幾十年的房子還是沒保住的事情,此事曾被媒體廣泛報道。這件事實際反映了法律對私有財產保護確有空白。只有通過具體的法律,實踐證明,憲法原則纔能變成實在的權利,否則,憲法權利就可能落空。一般而言,財產權有四大類: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股權。目前,債權主要有合同法保護,無形財產權有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保護,股權有公司法、證券法保護,唯獨最基本、最普遍的物權沒有專門法律調整。沒有物權法,國家對財產權的保護就不完整,憲法權利就不能完全實現。
《物權法》頒布實施恰逢其時
南英代表認為,由於《物權法》涉及每個人、每個單位的基本利益,涉及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出臺時機的把握確實應當十分慎重。物權的概念看起來比較陌生,但它並不是新的權利。20年前頒布的民法通則以及此後制定的許多法律,如城鎮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等,都有大量物權規范。司法實踐中,早已在自覺運用物權法的一般理論和規則處理案件。只是由於理論和實踐尚不成熟,沒有在基本法律層面上制定統一的原則。通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生產關系、社會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方面,社會財產總量有巨大增長,法人、個人擁有的財產從數量到種類也有明顯增加;另一方面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更加緊密,也更加復雜。哪些物可以成為財產?誰是財產所有權人?財產所有權人有哪些權利?財產受到侵犯時怎麼保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盡快對這些財產關系做出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界定。可以說,目前無論是物權法的理論准備還是實踐的迫切需要,《物權法》出臺的時機已經成熟,應當盡早通過。
南英代表認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回應現實社會提出的所有問題、滿足所有需要,物權法本身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包括立法技術層面的完善,以及根據改革開放過程中的新情況,提煉總結新規則。南英代表贊成先頒布實施,通過實踐檢驗、通過實踐發展。
南英代表建議,請有關部門抓緊對關聯法律的制定,針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出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加大對這部法律的社會教育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