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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多部六聯手嚴查『六種』無路權機動車輛
2007-03-29 05:59:46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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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9日電 為進一步治理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確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市委、市政府決定由市委政法委、市監察局、市委宣傳部、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辦、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打擊走私辦等單位在全市范圍內聯合開展查處取締假(套)牌證機動車、報廢車、拼裝車、走私車、盜搶車、無手續等六種無路權車輛(以下簡稱『無路權車』)執法行動和道路交通執法環境專項執法監察工作。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規定和事項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使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懸掛清晰完整的合法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等法律證件,並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自覺接受交通執法人員的查驗。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或使用走私車輛、報廢車輛、涉嫌被盜搶車輛;

  2.駕駛未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或未經年度安全檢驗合格的車輛;

  3.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使用偽造(變造)的行駛證、駕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套用其他車輛的號牌及行車手續,使用已作廢的號牌;

  4.使用拼裝或擅自改裝的車輛。

  三、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等法律法規,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查扣的走私車輛交由打私部門收繳並處罰;

  2.對查扣的被盜搶車輛交公安刑偵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3.對使用偽造(變造)車輛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或套用、挪用其他車輛號牌的,扣留該機動車,並處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4.使用報廢車和拼裝車上路的,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分別處2000元和1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對查扣的套牌非法營運車輛,除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外,交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哈爾濱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6.被扣留機動車的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告超過三個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車輛拍賣後上繳國庫。

  四、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駕駛人的教育管理,主動排查違法車輛,積極配合執法部門工作。政法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守法行車,不得為違法人說情或庇護。

  五、廣大市民有權舉報上述違法車輛,舉報電話:84299110,一經查實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對拒不接受處罰或嚴重乾擾執法活動的行為人,視情節依法追究其妨礙公務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六、公安、交通等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路檢稽查力度,認真受理市民舉報。對不作為或私放車輛等徇私枉法的行為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特此通告

  哈爾濱市清查整治無路權機動車輛和

  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7年3月28日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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