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30日電 哈爾濱市馮濤用22萬元兌下一間制作牌匾的美術社,可是剛營業不久,環保局工作人員就來了,對馮濤說,這間美術社曾經因噪聲問題破壞環境,已經對其做出了處罰,現在正處於履行處罰階段,環保部門要求馮濤履行處罰,繳納罰款近萬元,馮濤大呼上當,認為原出兌方沒有交代過被處罰的情節,這是欺詐。
兌店惹麻煩
據了解,環保部門接到群眾投訴,經過走訪調查,發現鳴鳴美術社在制作產品過程中污染環境,不符合環保要求。2005年12月27日,環保部門責令這家美術社的經營者整改。
但李鳴沒有按期進行整改,2006年1月鳴鳴美術社被處以罰款。行政處罰告知書於2006年1月送達給了李鳴。但正在這個行政處罰處於強制執行之際,由於被噪聲污染群眾的繼續上訪,工商局已明確告知李鳴美術社將被取締,美術社已經不能繼續經營了,這種狀態下,2006年9月1日李鳴卻將美術社出兌給了馮濤。
馮濤了解這個經過後,認為李鳴在出兌美術社過程中從沒有提到被環保部門處罰的事,這帶有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兌店協議應為無效合同,李鳴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雙方的兌店協議為無效合同;要求李鳴返還兌店價款22萬元。
出兌方否認欺詐
接到訴狀的李鳴認為,馮濤對其經營的美術社非常了解,看到鳴鳴美術社的效益非常可觀,在兌店前多次提出要兌店,之後雙方簽訂的兌店協議,內容合法,應當依法履行。馮濤對美術社整改及罰款的事實在兌店之前是知到的,而且他也告訴過馮濤,不存在告知虛假情況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庭審中,李鳴說,環保部門只是對鳴鳴美術社以前生產、工作行為作出一種行政處理,不能以此認定現在的生產及工作違法。馮濤接收的是美術社,不是接收李鳴的生產、工作行為。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李鳴還出示了馮濤曾長期、多次與其有業務往來,清楚李鳴經營狀況很好,這也是雙方簽訂出兌協議的前提。
原告訴求被駁回
受案法院審理該案後,最終駁回了馮濤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05年12月,鳴鳴美術社在哈爾濱一居民樓內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印刷加工車間,當地保護局對其作出了環境保護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美術社於2006年1月3日前予以改正。但美術社逾期沒有整改,2006年2月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了罰款8000元處罰。可是美術社沒有向環境保護局交納罰款,環境保護局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環境保護局向工商分局發出關於建議對鳴鳴美術社等單位查處函,建議工商部門按有關規定在沒有辦理環保執照的同時,不要核發工商臨時執照,已發的在年檢時應不予再換發。
原告馮濤與被告李鳴達成出兌美術社意向,馮濤向李鳴交納了220000元。李鳴為馮濤出具了收條。雙方約定,美術社交接時期為2006年9月1日,9月1日以前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及其它事項由李鳴負責。9月1日以後所發生的一切事務由馮濤負責處理。現在,原告馮濤以工商部門對將不予更換執照並予以取締為由,告到法院。
法院認為,美術社個體業主雖系被告李鳴,但李鳴為原告馮濤出具收條說明其已同意將美術社出兌給原告馮濤,雙方簽訂的兌店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約定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對美術社作出的處罰只是針對其以往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馮濤可依據《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故原告馮濤主張被告李鳴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要求解除合同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駁回馮濤訴訟請求。
對該案法院有關人士認為,如果通過評價馮濤在經營過程當中產生噪音,他將為此負出相應責任。如果通過評價不產生噪音污染,先前近萬元的環保處罰應由李鳴承擔,該案可另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