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一家工廠裡打工,沒有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這家工廠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別欠了我們一個月的工資。直到現在也沒有給,為此,我們也多次找到有關勞動部門,但也一直沒有給我們答復。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夠要回工廠拖欠我們的工資?市民呂風
律師解答: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依據你的敘述,雖然你沒有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實際形成了勞動關系,因此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呂博
編輯同志:
我在一家工廠裡打工,沒有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這家工廠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別欠了我們一個月的工資。直到現在也沒有給,為此,我們也多次找到有關勞動部門,但也一直沒有給我們答復。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夠要回工廠拖欠我們的工資?市民呂風
律師解答: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依據你的敘述,雖然你沒有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實際形成了勞動關系,因此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