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1日電 哈爾濱市鐵路樞紐工程王崗至萬樂聯絡線的薛卜屯中橋原設計高度為4.6米,建成後卻只有4.26米。一輛運挖掘機的平板車通過橋下時,將橋撞傷。承建該橋的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向肇事車主王某和司機徐某索賠40萬元,王、徐二人認為橋高『縮水』纔導致發生撞橋事故而不予賠償。日前,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王、徐二人賠償中鐵三局6千餘元。
2006年6月4日清晨,徐某受王某僱用,駕駛著載有挖掘機的黑A54896號平板車前往賓縣施工,平板車裝載挖掘機後高4.3米。當該車從薛卜屯中橋通過時,挖掘機將橋梁撞傷,挖掘機嚴重受損。中鐵三局以橋梁自身及橋上線路、設施受損為由,要求王某、徐某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王、徐二人認為橋梁只是外表部分水泥脫落,且這座橋原設計高度為4.6米,建成後橋高『縮水』,只有4.26米,橋上還沒有限高標志,纔造成了這起撞橋事故。為此,二人與中鐵三局因橋損賠償問題對簿公堂。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駕駛高度4米以上的超限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橋下通過時沒有減速慢行,導致撞橋事故發生,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薛卜屯中橋原設計淨高4.6米,建成後只有4.26米,且未懸掛限高警示標志,中鐵三局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法院委托,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結構評價及處理諮詢事務所對撞損橋梁鑒定後認定,薛卜屯中橋橋梁的損傷不影響橋梁的整體承載力性能和正常使用,評估維修費用為8365.2元。
日前,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中鐵三局要求的40萬元經濟損失費賠償,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與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支付給中鐵三局賠償款6692.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