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1日電 題:不懂法讓我走上犯罪之路
講述人:武梅(化名),26歲,省戒毒中心女子勞教大隊在押犯人,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我家住在大興安嶺林區,全家以務農為生,在農村的孩子尤其是女孩,在父母的眼裡有沒有文化一個樣,在小學四年級時我和一名同學李芬(化名)相繼輟學了。林區的生活是單調、閉塞的,我們不甘心像父輩那樣祖祖輩輩走不出山,繼續過那種臉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渴望走出大山去外面闖一闖。
2004年9月,我倆背著家裡人結伴來到城市。幾天裡,我們四處奔波,終於找到一家私人洗衣店打工。洗衣店的活兒並不輕松,我們每天要工作十幾個小時,累得腰酸腿疼,還要幫老板娘帶孩子、做飯,稍有不如意,老板娘還要罵我們。老板怕我們逃跑,把我們的身份證也扣留了。幾個月過去了,我們一分錢工資也沒得到。進城後,我和李芬相繼接到家裡的來信,詢問我倆打工生活怎麼樣、老板待我們好不好、掙到錢沒有。我們不敢把自己真實的境遇告訴家人,也不願意家裡人為我們擔心。
2005年1月9日,我和李芬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工錢回家過年,遭到老板的拒絕。我倆覺得上當受騙了,便私下裡商量對付老板的辦法,最後我倆決定用偷的辦法對付黑心的老板。我倆仔細留意老板的日常生活,留心觀察老板放錢的習慣,終於摸清楚老板床下有個裝錢的鐵皮箱,平時所有的收入都放在那裡。
在春節前的一天晚上,老板一家人出去應酬,我和李芬設法來到老板的房間,偷走了鐵皮錢箱子。乘著夜色,我倆飛快地跑出來,來到路燈下想把箱子打開,無奈我倆就是打不開錢箱子。就在我倆正手忙腳亂企圖砸開箱子時,保安巡邏到此,見到我倆行跡可疑,便把我們帶到附近的派出所。最終,我倆交代了事情經過,後來我和李芬被以盜竊罪分別判有期徒刑3年。我現在真的很後悔,當初如果選擇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結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樣了。本報記者陳雲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