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3日電 日前,黑龍江省某科學技術研究所職工苑某向哈爾濱市檢察院提出申請,請求為自己洗清不應承擔的5萬元債務的判決。檢察機關經審理後提出抗訴,法院最終作出改判。
幾年前,苑某與王某商量到七臺河市請於某幫忙發焦炭。王某出資5萬元交給苑某,苑出具收條上寫著『收到大鐵運費5萬元整,每月給王某利潤2000元(每噸10元),合作期間提取10%的利潤提成』。苑某又籌措了2萬元,同王某一起將7萬元交給於某,委托於某辦理鐵路車皮手續、發運焦炭。後來,於某卻沒了蹤影。
2003年5月,王某以苑某欠其5萬元和相應的損失3000元為由,將苑某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苑某返還原告本金5萬元及利息。經審查,南崗檢察院以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提請市檢察院抗訴,市檢察院審查後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市中級法院審查後將此案發回原法院重審。法院經再審認為,王某提出的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撤銷本院原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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